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各方呼吁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从《通知》内容来看,此次修改提出“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此前,对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保险公司数量的规定,是2019年原银保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此次《通知》下发,意味着该条款中“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的要求终止。 “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是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一部分,可以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取消数量限制后,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与更多的银行网点合作,有利于增加保险产品的销售网点,提高保险产品的可及性与可得性;另一方面,银行可以与更多保险公司合作,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从而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对消费者而言,今后可以更方便地购买到更多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 一家人身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取消合作网点数量‘1+3’限制,对于银行来说,在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时将更灵活,将给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险产品,助力打造金融超市。这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产品设计、售后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李文中认为,随着银行可以与更多的保险公司合作,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对保险公司是重大利好,尤其是有利于寿险公司银保业务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取消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监管松绑,而是让银行和保险在渠道合作中话语权更均衡,有利于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 除了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外,《通知》还提出,一是明确双方合作层级。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二是明确银行代理业务佣金标准。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还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