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同花顺iFinD数据发现,今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开出105张罚单,共涉及被罚没总金额约6228.79万元(以处罚公告日统计),较前月有所下降。 10月份,信贷业务违规与内部控制存在不足仍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罚的主要原因。业内专家表示,金融机构持续因信贷业务违规受到处罚,释放出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示银行要继续做好信贷业务合规管理。 罚单数量、金额“双降” 10月份,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的罚单数量、整体被罚没金额延续9月份的下降趋势。此前,7、8、9月份三个月相关机构被罚没总金额分别为1.98亿元、2.53亿元及8012万元。 从主体来看,10月份,国有大型银行(包括各分支机构)与农村商业银行当月收到罚单数量最多,分别收到33张、34张罚单;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则分别收到17张、19张罚单,数目相对较少。从被罚没金额来看,国有大型银行10月份合计被罚没2103.79万元,其中包含7张百万元以上罚单;股份制银行合计被罚没818万元;城商行共收到19张罚单,被罚没1810万元;农村商业银行收到罚单数量较多,但整体金额不高,10月份共收到34张罚单,被罚没1412万元。 此外,10月份,1家政策性银行及1家外资银行收到罚单。涉及违规事由是发放偏离服务“三农”定位的贷款且形成风险、贷后管理不到位致信贷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值得关注的是,10月份,没有出现千万元级别的“大额罚单”,百万元级别的罚单仅有13张,涉及各类银行主体,共涉及被罚没金额2623万元,与此前几个月份相比,数量、金额均明显下降。其中,单张罚单涉及金额最高为550万元,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对辖内一家城商行开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该行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贷后管理不到位。此外,九江银行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违规办理委托贷款、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等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处以410万元罚款。其他11张罚单中,单张罚单涉及金额均不足300万元。 风控、合规仍待加强 观察银行业10月份罚单可见,违法违规案由主要集中在信贷、票据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中,贷后管理问题及涉房贷款相关问题较常见。例如,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向借款人转嫁二手房按揭贷款抵押评估费、向“空户”虚假放贷等。同时,还存在部分汽车贷款相关罚单。 多家金融机构因流动资金贷款流入限制性领域受到严厉处罚。此前,随着股市行情趋于火热,贷款资金违规入市苗头再现。已有多家银行发文提醒,银行信贷资金严禁违规流入股市,不得用于投资股票,一经发现,将采取提前收回贷款、中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等措施。 “相关规定要求银行信贷资金不能进入股市,初衷仍是有效进行风险隔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后续监管可能还会加强行政处罚手段来遏制相关行为。 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开出的罚单中,“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频现。例如,因违反账户管理规定,长沙农商银行、张家界农商银行等10家农商行被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罚款共224万元。同在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对云南陇川农商银行、云南广南农商银行、云南玉龙农商银行分别开出81.7万元、75.7万元、51万元的罚单,主要原因包括上述银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假有关规定,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相关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 内控管理不到位致多名员工被终身禁业 记者梳理罚单发现,10月份,金融管理部门累计对7名银行从业人员开具了终身禁业的罚单。 从所属机构类型来看,涉及1家国有大型银行、1家股份制银行、3家农商行、1家村镇银行及1家农信社。从人员类别看,1名农业银行地方分行行长及2名农商银行支行行长因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从被处罚的原因来看,包括贷款“三查”不到位、侵占客户资金、贷款资金被挪用等。例如,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枞川支行时任行长祝依亮,因对该行贷款“三查”和信贷管理不尽职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时任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客户经理戴自强,因对支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客户资金负有责任,被终身禁业。 值得关注的是,有一张罚单涉及理财产品“双录”问题,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大堂经理助理周雪,因为对该支行存在的违规代客操作、违规逆流程“双录”和POS机管理混乱问题及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负有责任,被予以终身禁业处罚。 据了解,“双录”是金融管理部门为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乱象作出的专门规定。各级监管机构对此强化问责,有助于强化机构主体责任,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