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绿色贷款保持高速增长,今年一季度,绿色贷款增量创历史新高,为绿色中国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可以看到,在绿色贷款增量创历史新高的同时,金融机构持续加大绿色投融资力度,保障绿色贷款到位及时。一些银行设立了“绿色金融示范支行”,为从事绿色产业的企业配备了金融顾问,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金融服务,大大提高了贷款的发放效率。这种金融服务模式不仅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也促进了绿色产业的蓬勃发展。 去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五篇大文章,绿色金融位列其中。无疑,推动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绿色经济转型、切实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仍旧面临着一些短板和问题。 一是不平衡的问题。这既包括从全国区域角度而言的地方性不平衡,也包括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角度而言的绿色金融展业情况的不平衡。 目前来看,广东、江西、浙江、山西、江苏、上海的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相对应的,这些地区对绿色金融体系均提出了比较详实具体的构建标准以及相对严格的监管制度,而其他地区的绿色金融规模相对较小、重视程度不足,绿色金融监管机制仍然较为笼统,缺少系统、详细的政策执行或披露标准。 从银行机构角度来看,一直以来,国有六大行与赤道银行是绿色信贷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大型银行在推动地方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方面容易出现缺乏机制灵活性和地方适应性的问题;而城商银行、农商行对于绿色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和专业程度则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是效率低的问题。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的种类目前较为单一,尚难调动市场投资者的投融资积极性,且绿色金融产品与实际社会需求之间也存在一定错配。一些银行与环保部门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企业贷款审批也受到影响。此外,与绿色金融市场紧密相关的企业信息披露等配套体系尚不完善。 绿色金融全流程包括了多个投融资环节,并且覆盖企业、银行、政府、评级机构、证券市场等多个金融主体,信息披露不到位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会加剧多元主体之间的道德风险,进而使绿色金融的投融资吸引力得不到充分激活。 因此,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还需多方多角度共同发力。 一是加强各方协作。绿色金融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环境要素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产品与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国际合作等诸多环节,必须加强跨领域、跨部门协作。发展绿色金融重在协作,也难在协作。 这就需要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在绿色项目认定、绿色金融政策激励等方面形成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建立与“双碳”目标相容的激励机制,在财政贴息、风险损失补偿、绿色担保等方面给予绿色金融工具更多的政策便利,提高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主动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的积极性。 二是夯实数据基础。为了更好满足绿色项目风险定价、产品设计等需求,促进绿色金融供给更精准、定价更普惠、风控更有效,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加快出台一系列绿色金融标准,包括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标准、碳核算和碳披露标准、风险管理标准、通用基础标准等,推进绿色金融业务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运用“大云物移智链”等技术建立绿色金融数据中心,提升数据和信息支撑度,强化数据安全和合规使用,利用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发展水平。 三是提升供给能力。绿色项目大多周期长、回报率低、风险大,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价值难以精确量化。金融机构可以以提升绿色金融质效为导向,稳健创新推广适销对路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向新型能源体系、能源保供和转型、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等领域的倾斜力度,形成可持续、可推广的模式。同时,全方位强化风险防控,有针对性地建立绿色金融监测与分析模型,精准识别各类风险,提升绿色金融风险的预见、应对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 什么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 根据《意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装备可按照台(套)数或批次数予以投保;首批次新材料(以下简称“首批次”)是指国内实现原始创新或显著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规模化应用和竞争优势的新材料产品。 为何要出台《意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首台(套)、首批次保险正是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险种。 “破解首台(套)首批次进入市场初期的推广应用难问题,同时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保险市场,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工信部装备工业二司表示,在总结前期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此次三部门进一步强化政策定位、优化政策设计、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更好发挥作用。 《意见》修订有哪些原则? 此次《意见》修订按照“险种多元化、费率动态化、企业自主化、监管严格化、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一是险种多元化,聚焦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及迭代更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拓展适用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多种保险保障方案。 二是费率动态化,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定期开展保险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 三是企业自主化,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在政策框架下自主决定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和投保年限。 四是监管严格化,压实政策各实施主体责任,加强真实性审核,及时对保险费率等进行动态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完善政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五是财政资金效用最大化,将首台(套)、首批次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的装备、新材料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通过应用带动首台(套)、首批次迭代更新,直至形成成本竞争优势。 《意见》主要优化了哪些内容? 此次《意见》重点在扩大保障范围、优化保险费率、完善申报流程、调整概念内涵等方面做了创新。 具体来看,在保险险种方面,丰富险种供给满足用户需求。将保险险种由原有单一险种模式调整为多险种模式,延伸保险保障范围,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扩大保险保障范围,为首台(套)、首批次提供宽范围、多角度风险保障。支持生产制造单位根据装备、新材料产品特性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险种,提高政策的适用性和灵活性。 在保险费率方面,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生产制造单位可以在国家确定的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内,自主决定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数量、年限和险种。明确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的费率厘定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与“精算平衡”原则,开展费率回溯和动态调整,真正发挥保险机制服务、让利生产制造企业的作用。具体操作过程中,生产制造单位可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不同领域的不同装备、新材料产品根据风险特征形成差异化费率。 在申报流程方面,通过分步申报稳定各方预期。将原有“先投保、后申报审核、再补贴”申报程序调整为“先审定资格、后投保、再申请资金”。第一步明确每类装备、新材料产品投保资格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第二步生产制造单位自主投保。第三步根据本年度投保情况申请资金补贴。投保前明确生产制造单位补助资格、告知补助额度,为各政策参与主体提供稳定预期,提升生产制造单位投保意愿,规范保险合同履行。 在概念内涵方面,扩大支持数量及年限限制。考虑装备、新材料产品成熟规律,针对首台(套)装备,将概念范围拓展至“进入市场初期尚未形成竞争优势的整机装备、核心系统及关键零部件产品”,扩大支持数量和年限。针对首批次新材料,不再局限首年度购买使用,扩大支持产品数量,同时支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延长保险期限。
进入5月以来,金融监管处罚力度依旧有增无减。《金融时报》记者梳理同花顺iFinD数据发现,今年5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以及外汇管理局共对银行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开出120张罚单,涉及被罚没总金额约1.29亿元(以处罚公告日统计)。 从处罚原因来看,除了信贷业务违规以外,也有了新的监管重点。记者注意到,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及代销保险违规、欺骗投保人等事项在5月的罚单中频繁出现。 有银行领千万元级“天价罚单” 今年5月,“一行两局”共对银行机构开出120张罚单,罚单金额合计约1.29亿元。罚单数量虽较今年4月有所下降,但罚没金额却出现了明显增长。其中,有个别银行机构被罚金额超6000万元。 从被罚主体来看,今年5月,农村商业银行共领到44张罚单,成为当月领到罚单数量最多的银行机构。此外,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政策性银行收到的罚单数量分别为34张、22张、16张、4张。 从罚没金额来看,股份制银行成为当月的“违规大户”,被罚金额高达8043.88万元。此外,国有大行、城商行、农商行5月被罚总金额也均达到上千万元,分别为1647.1万元、1148万元及1933.58万元。政策性银行被罚金额为135万元。 相比前4个月,“一行两局”5月给银行机构开出“天价罚单”数量明显减少,但却出现了一张金额高达6000万元的罚单。 具体来看,5月14日,平安银行因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贷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多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总局处罚没共计6723.98万元,成为当月金额最大的一笔罚单。 10名银行员工被终身禁业 相比银行机构,银行业个人因业务违规收到的罚单数量明显增多。 《金融时报》记者通过梳理同花顺iFinD数据发现,截至5月末,当月累计共有超200位银行从业人员收到“一行两局”开出的罚单。从处罚决定来看,“警告”及“处以罚款”为金融管理部门主要的处罚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5月,共有19名银行从业人员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其中,有10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从违规行为来看,“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是被处以终身禁业的主要原因。 例如,5月6日,工行海口望海楼支行客服经理黄某龙,因“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开办银行卡或U盾”,被金融监管总局终身禁业。 此外,河南灵宝农村商业银行员工雷某革、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王某军分别因“违规发放并侵占贷款资金”“违法发放贷款形成重大案件”,也被处以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 再从处罚对象来看,在收到“一行两局”罚单的人员名单中,不乏各家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一把手”。 5月24日,时任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行长的李某霞,因对该行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承担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处罚。5月20日,时任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的何某斌对该行违规通过借新还旧掩盖贷款风险事项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多家银行因理财、保险违规销售被罚 从“一行两局”5月开出的120张罚单来看,银行机构主要的违规事项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包括贷款业务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理财及保险业务等。 其中,绝大多数罚单仍与信贷业务违规有关,包括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虚增存贷款规模以及信贷资金被挪用等行为。 具体来看,在国有大行5月收到的34张罚单中,共有19张涉及信贷业务违规。其中,建行河南省分行因“发放无实际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归还其他借款”共5项违规行为被处罚金240万元,成为当月国有大行领到金额最大的一张罚单。 在城商行中,近八成的罚单与信贷业务有关。其中,贵州银行4家分支机构先后在5月因信贷业务违规收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开出的罚单,合计被罚没金额高达270万元。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除了信贷业务违规外,银行理财及保险代销业务也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方向。 今年5月,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方面收到的罚单数量也有了明显增长。据金融监管总局5月17日披露,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因“代理销售保险承诺收益等欺骗投保人”“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处罚金14万元。
5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2024年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总资产平稳增长的同时,加力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能力增强。同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基本稳定。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414亿元;不良贷款率1.59%,与上季基本持平。 在六类主要监管指标数据中,商业银行净利润和净息差表现是关注焦点。一季度,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6723亿元,同比增长0.7%。平均资本利润率为9.57%,较上季末上升0.63个百分点。平均资产利润率为0.74%,较上季末上升0.04个百分点。 作为核心盈利能力指标之一,银行业净息差收窄趋势进一步加剧。2023年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净息差由当年一季度的1.74%降至1.69%。而今年一季度,商业银行净息差再度下降至1.54%,较去年四季度又下降15个基点,首次跌破1.6%关口。从近日公布的上市银行一季度年报看,上市银行净息差也普遍出现下降。综合市场分析来看,净息差下滑与贷款利率下行、存量贷款重定价等因素有关。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主动加大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力度,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持续下降,一季度企业贷款、个人贷款利率均处于历史低位。同时,在有效融资需求不足、安全资产缺乏现象抬头的情况下,银行加大市场营销力度,通过下调贷款利率来激发融资需求。另外,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效应在今年一季度显现,推动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净息差进一步下行。 在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的背景下,专家普遍认为,为稳定净息差,下调存款利率、压降负债成本成为商业银行的共同选择。实际上,有关部门和银行已经开始行动,以优化负债结构、减轻负债端成本压力,呵护净息差空间。今年4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或支付突破存款利率授权上限的补息,维护市场合理竞争秩序,强化存款利率调整效果,稳定银行负债成本;商业银行纷纷叫停手工补息、停售长期限大额存单、下架智能通知存款产品等。 “手工补息本是银行用于勘误的工具,异化为高息揽储的手段后,被银行用来给大企业客户违规补贴存款利息,大客户存款利率‘明降暗升’。”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近期,随着手工补息问题逐步规范,银行此前调降存款利率的效果将进一步释放,利差收窄压力也会减轻,有助于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健经营的能力。 “关于银行净息差能否企稳,一方面,取决于银行的负债管理成效,我们看到,很多银行正在努力优化负债结构,压降成本较高的中长期存款;另一方面,要看贷款端利率能不能企稳。”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银行整体保持盈利,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稳健,净息差压力将倒逼银行积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转型。”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告诉记者。 面对净息差收窄的压力,不少银行“双管齐下”,在稳定净利息收入基本盘的同时,着重开辟业务增长新路径,加快培育财富管理等中间业务发展新动能,提升非息收入贡献。《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在净息差收窄的环境下,银行非息收入占比呈现增长趋势。这表明银行对息差收入的依赖度有所降低,转变对资本驱动增长这一传统发展模式的依赖,增加中间业务等轻资本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转型的共识。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非利息收入占比达25.63%,较2023年四季度的19.93%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增厚非息收入、改善营收结构依然是下个阶段银行发力的重点。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各家银行要挖掘非息业务增长点,还需要做好包括精准洞察客户需求、加强市场研判、优化产品和服务结构、增强投研能力等在内的一系列“内功”。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重要屏障,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资本充足率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指标。今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不含外国银行分行)资本充足率为15.43%;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3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7%,均较去年四季度上升。董希淼表示:“这主要是‘资本新规’实施导致的计算口径变化,不可直接比较。” 谈及如何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董希淼认为,银行需要加快发展轻资本业务和中间业务,适当控制风险资产的增长速度,减少资本占用。同时,根据市场情况统筹运用境内外各类资本工具,如适时通过优先股、可转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工具补充资本。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需要保持独立性,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市场“掮客”的影响下丧失独立性,其审计结果必定存在严重瑕疵。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2024年第3期《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警示,其中之一是深圳证监局严打审计市场“掮客”行为,证监会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以外第三人责任案件细节公布。 2023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不服证监会在A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案(以下简称“A所案”)中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提起诉讼作出二审判决,支持证监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认定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驳回对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A所案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查处的新证券法备案制下的首例新备案审计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丧失独立性的未勤勉尽责案件。 审计工作尚未开始,审计意见已经定了?在A所未勤勉尽责案中,证监会调查发现,A所在某上市公司B公司年报审计执业中,与B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B公司应予以补偿。A所的审计独立性严重缺失,执行的审计程序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构成了违反证券法的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严惩A所丧失独立性,打击“售卖”审计意见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A所罚没款超1379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认定两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50万元,并分别采取10年和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2023年5月15日,证监会曾发布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堂堂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行政处罚案。从典型案例内容看,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在*ST新亿年报审计中,明知*ST新亿年报审计业务已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拒接”的情况下,与*ST新亿签订“抽屉协议”,承诺不在审计报告中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并要求如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ST新亿应予补偿。2022年2月25日,堂堂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成为首家被“没一罚六”的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4月28日,*ST新亿被上交所摘牌。证监会对该典型案例评价称,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查处的备案制下首例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丧失独立性未勤勉尽责案,全链条追究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居间人勾结串联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起到了震慑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生态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审计机构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惩“首恶”兼打“帮凶”,首次追究审计“掮客”责任。据了解,A所案也是证监会首例追究违法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以外第三人责任,并经司法审查获取全面支持的案件。 刘某某作为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向A所推介审计业务,并约定收取居间费用,影响A所独立发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直接参与并组织人员参与上市公司B公司相关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协助A所出具含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部分重要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决定重大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对A所审计程序的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经监管部门缜密调查,且证据确凿,证监会行政处罚获得司法全面支持。证监会认定刘某某为A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并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刘某某不服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提起行政诉讼。证监会认为,刘某某为实际从事违法行为人,对A所施加影响和压力的行为贯穿A所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A所审计独立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直接责任”应当是基于行为责任而非身份责任,刘某某的行为并非简单地提供外部咨询意见,而是深度介入A所审计工作,不应以所谓“居间人”身份,规避行政处罚,应当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均支持证监会采用实质影响标准,认定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驳回对方上诉。两级法院同步审查确认了A所案的违法事实和证监会全案调查程序。 严监管下,监管部门已经对审计机构和“掮客”行为划下了一条不可财务造假的审计底线,监管、市场、上市公司多方合力,正在用实际行动对财务造假说“不”。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对市场违法案件引以为戒,坚守职业道德,不为任何利益所动摇,始终将确保客户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为首要职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合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并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进一步阐释了金融强国需要具备的六大关键核心金融要素,为做好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金融的安全靠制度,活力在市场,秩序靠法治,建设金融强国、实现“六个强大”需要高质量金融法治提供有力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着力构建与金融强国相匹配的金融立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体系,以法治力量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系统谋划,持续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建立定期修法制度,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金融业立法修法要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业改革开放需要,紧盯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短板弱项,立良法、立管用之法,使各类金融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金融业发展构建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人民银行聚焦主责、突出重点,推进多部重要法律法规取得实质性进展。推动加快《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健全完善金融安全网。推动《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夯实反洗钱领域法律制度基础。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落实机构改革部署,推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等三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批量修改并公布实施。《外汇管理条例》等多部重要金融法规制修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制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加大金融法制执行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强金融法治建设,重在执行。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做到有禁必止、违法必究,提高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严肃市场纪律,为各类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推进法治央行建设。一是不断优化执法工作机制,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系统梳理编制中国人民银行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进一步厘清权责边界,夯实依法履职的制度保障。加强执法检查统筹,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二是加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依规对金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做到“长牙带刺”,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三是加强金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充实金融法治人才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加快法律人才培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持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三、做好法律服务保障,夯实金融稳定发展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深刻阐释了发展与安全之间的辩证关系,为统筹做好金融发展与安全指明了方向。中国人民银行聚焦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金融体系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以法治保障高效履职,为实现安全前提下的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法治基础。一是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对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牵头梳理金融领域营商环境现状,制定和推出改革举措,为各类主体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处置高风险机构,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进行,补齐制度短板,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四、回应人民群众诉求,营造良好金融法治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人民性解决“为了谁、依靠谁”问题,决定金融工作的基本立场和根本宗旨。中国人民银行坚决站稳人民立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是依法稳妥办理复议诉讼案件。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依法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多种方式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投诉举报。二是持续提升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水平。认真落实“八五”普法规划,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突出金融为民,将普法与业务宣传和监管履职统筹推进,常态化开展“金融为民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基层一线宣讲普及金融法律知识。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紧紧围绕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金融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一是加快推动金融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推动《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立法进程,抓紧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二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入推进法治央行建设。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将履职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提高执法检查有效性和行政处罚威慑性,为加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扎实推动各项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地见效,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四是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持续提升法治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以“央行法律服务站”等为依托,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5月30日第四届中国社会责任投资高峰论坛(IFCII)在上海正式开幕,论坛以“共建可持续未来”为主题邀请国内外嘉宾围绕金融如何支持可持续领域创业创新、企业出海、转型金融、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等议题展开交流讨论。 当天主题论坛2“可持续投资与中小企业”环节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秘书长陈春艳针对基金行业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议题发表主旨演讲。她从几个方面加以阐释:首先,可持续投资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耐心资本内在要求一致,能够引导和促进实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股权创投基金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资本市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最后,基金业协会积极引导行业践行可持续投资,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和推动实践研究,促进行业交流和文化培育,以支持科技创新和绿色产业发展。这些努力旨在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此次论坛中,主办方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发布了一份重要报告——《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现状、问题与思考》,发布人CAFI研究部执行主任胡煦博士表示该报告指出中小企业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但也面临融资难、能力不足等问题。报告分析了中小企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现状和挑战,探讨了政府引导资金、政府性融资担保等供给侧工具,以及财税补贴和能力建设等需求侧措施。此外,报告还提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包括差异化政策、ESG数据、金融结构性问题、能力建设及公共资本撬动作用等值得更多探究讨论的议题。 该报告指出,中小企业不仅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创新和就业的主要来源。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中小企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同时也面临着资金、技术和信息获取方面的挑战。本次报告详细分析了当前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现状,包括绿色信贷、可持续投资基金、转型金融工具等,同时指出了金融支持在覆盖中小企业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在可持续投融资供给上的局限性。 具体来看,报告通过一系列案例研究,展示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如何通过创新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分享了国际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为金融行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据介绍,绿色供应链金融、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和贷款以及混合融资工具等都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在获取金融支持时遇到的难题,此外还可制定差异化的金融政策、提供财税激励、增强能力建设支持等。 报告发布后与会嘉宾也围绕该选题进行了探讨。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认为,我国可持续金融市场虽已初具规模,但中小企业在获取可持续投融资方面仍面临限制,这影响了它们参与气候行动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盛世投资首席可持续发展官、合伙人姜燕表示中小企业由于风险高、周期长,在获取绿色信贷、债券等融资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需要耐心资本的长期投入。私募股权行业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在科创板和专精特新领域。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产业链的配合,需要龙头企业和大产业方的配合形成闭环产业链,来实现商业可持续,从而在ESG方面做得更好。 谈到金融支持可持续创新创业的困难,微众银行科技金融部总经理助理梁焕从实践经验出发表示,在开展小微企业绿色金融服务时,微众银行面临着流动性资金绿色认定难的问题,同时线上服务也难以满足企业更丰富的金融需求。
“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业务,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这是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针对“坚守风险底线”提出的具体要求。 自去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以来,为了切实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做实做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各金融机构都在认真规划、努力探索、积极实践,此次金融监管总局印发《指导意见》就是为了更加系统、全面针对金融机构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际工作作出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特别强调,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前提下进行,稳中求进,守牢风险底线。 多次强调“坚守风险底线”“守牢风险底线”,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风险的高度重视。既然要求金融机构做好风险管理,即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为原则,那么其对于机构的相关考核也应该与之相匹配,也就是说,要尊重市场规律,并将合规风控作为优先考核的内容。而作为机构的管理决策层,也需要调整“指挥棒”的权重和方向,将合规风险管理作为最高优先级,“不可越雷池一步”。 当前,县域金融竞争越发激烈,各家机构都试图扩大市场份额,这就更需要注意平衡好业务与风险的关系。就像《指导意见》所提示的——“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记者近期采访时发现,针对一些产业的授信的确存在“一哄而上、过度授信”的问题,尤其是地方政府力推的主导产业,金融机构针对经营主体更是“轮番轰炸”,不管需要不需要,都先做个“基础授信”,资质较好的客户更是各家争夺的目标。尽管金融机构也在调整方向和步伐,但由于一方面有效需求疲软,另一方面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这就可能导致一些机构为了获取业务而忽视合规风险管理,从而形成风险积聚。 从监管部门到金融机构要理解并认知的是,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过程,而非一日之功。因此,要夯实基础,遵循市场化原则,稳中求进,而不是“急功冒进”。这次金融监管总局印发的《指导意见》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从机构角度,最好制定一个中长期计划,客观分析市场供需关系及竞争态势,确立积极同时可行的阶段性目标,并致力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既定目标。 《指导意见》针对“产品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指出,防止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伪创新”“乱创新”。事实上,部分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上存在“换汤不换药”的情形,搞出一些“创新产品”,但其本质都很雷同,并且,借着创新之名,从政府或监管部门获取政策支持。这同样也会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而对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 从五篇大文章的着力点来看,其实在不同地区,其侧重点也会不同,因此,不建议在规划时做到“面面俱到”,相反,更应该突出自身特色。例如,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科技金融的基础较好,因此,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是适合的选择;再如,在一些生态涵养区域,绿色金融的先天基础突出。当然,诸如养老金融、普惠金融本身就会存在于更广泛的区域,因此,这些都是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强化的。数字金融本身在不同区域的发展也是参差不齐的,尤其是在一些中西部偏远地区,抑或是针对数字化很难覆盖的区域和人群,数字金融也需要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且也不能因为一味强调数字金融,而忽略那些被数字化排斥的人群。人民银行持续推进的现金服务就是最好的一个例证,当人们习惯于现金交易的时候,不能因为数字化的因素而排斥对这种需求的满足。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并坚守风险底线,而根本上还是要“以人为本”,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各类主体的金融需求,并在合规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最大化地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这需要金融机构正确认知五篇大文章的内涵要求,并以可持续发展为准则,深化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让五篇大文章真正做实、做深、做长远。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鲜明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目标,为金融工作举旗定向、谋篇布局,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去年11月份,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召开扩大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深入实施“新机构新作风新建树新形象”工程(以下简称“四新”工程),为更好履行新时代金融监管新职责新使命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近日从金融监管总局获悉,“四新”工程实施以来,各司局和各地监管局真抓实干,在做好五篇大文章、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涌现了一批创新实践成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记者从四川监管局获悉,该局提出了“专用制度、专业人才、专项考核、专门风控、专属支持、专线对接”的“六专”发展原则,明确科技支行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均占比50%以上并逐步实现占比70%以上,科技保险支公司努力实现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保户数、保险金额逐年增长的目标。截至2023年末,辖内25家科技金融专业机构存量贷款户数1549户,贷款余额225.67亿元,同比增长18.14%;四川保险机构为4650家次企业提供科技风险保障810.1亿元,增长21.3%。 河南监管局近日也披露了科技金融发展成果。该局要求辖内银行机构加强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更多适应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研究、评估、审批人员。加强授信管理机制建设,从传统的“看报表、看规模、看过去”向“看产业、看技术、看未来”转变。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服务能力。例如,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指导金融机构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提升首贷率,在利率定价上探索“前低后高”“协商定价”的远期共赢机制。 陕西监管局表示,该局积极引导辖内银行业保险业聚焦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涉农经营主体等重点群体和“三农”薄弱领域,倾斜信贷保险要素供给,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下沉深度、覆盖广度、服务力度。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辖内银行业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突破30%,小微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近四分之一。 重庆监管局扎实推进数字金融建设,已推动建成中西部首个“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金融综合服务网——“金渝网”;与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信易贷·渝惠融”数字服务平台,贯通全市1200个普惠金融专营分支行,3000余名客户经理在线接单办单,实名注册用户数37.2万户。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不断取得新进展 记者获悉,山东、广西、云南、河南、河北等多地监管局披露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最新成果。截至5月16日,全国商业银行已按内部审批流程审批通过“白名单”项目贷款金额9350亿元。 据了解,山东监管局建立了“房企+银行”双报机制,全面摸底在建项目。按照住建部5个基本条件和金融监管总局5项要求,严格执行四证齐全、项目资本金、项目融资需求等审核标准,汇集法院、公安等多源数据,开展“住建—监管—银行—房企”现场会审,做优项目筛选审核。截至5月5日,该局辖区两批“白名单”项目已全部完成审批,审批通过409个、授信金额933亿元,已为207个项目发放贷款188亿元。 广西监管局按照银企市场化对接、各城市协调机制跟进指导确定主办行等原则,充分考虑房地产企业存量贷款、基本户开立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情况,建立“一项目一主办行”制度,精准破解融资协调对接难、落地难问题。截至4月25日,全区两批次共推送278个“白名单”项目,其中153个项目已落地融资96.66亿元。 此外,截至3月末,云南省经银行确认纳入第一批“白名单”的项目60个,实际融资需求157.98亿元,已全部完成审批。目前已对29个项目新发放贷款22.43亿元,6个项目展期、调整还款计划18.75亿元。截至3月22日,河南省经银行确认可纳入第一批“白名单”的项目241个,融资需求507.66亿元,目前已对165个项目完成审批、审批金额466.33亿元,按照工程进度已投放212.22亿元。河北省列入第一批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110个,涉及融资需求252.6亿元,其中辖内86家银行机构对“白名单”内93个项目提供授信,授信审批金额223.8亿元。 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保险集团和金控公司监管 记者从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司获悉,该部门印发了《公司治理监管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落实“五大监管”工作任务,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机制,明确监管职能涉及的协同联动安排,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不断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保险集团和金控公司监管。通过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及时总结、提炼和分享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内各级监管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并推广形成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保险集团和金控公司监管的有效措施,不断提升监管质效。 “针对目前与相关司局间横向沟通、与各监管局纵向协同不够紧密、重要监管信息共享不够及时完整、监管举措与执法尺度不一致等问题,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会商,强化科技支撑,稳步推进监管联动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总局公司治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一)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的规定和做法,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健全涉企政策制定落实机制。加强对现有各项政策执行的闭环管理,强化对已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督促落实,多采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等方式,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政策调整程序,设置合理过渡期,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健全优化涉企政策发布、解读机制,有效解决涉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对信用良好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常态化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提升企业重塑信用服务质效。常态化开展政府履约践诺整治,拓宽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聚焦重点任务,加强协同联动,畅通投诉渠道,强化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严肃纠正以还款协议替代清偿、以劣质资产抵债等行为。完善拖欠账款信用监督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及时曝光。加强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 (五)优化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程序。实现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全流程“掌上办”,依法依规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全部经营主体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持续推进“一网通办”,深化信息共享,实现开业、变更 “自动办理”,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聚焦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及全省15项重大工程,积极申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强要素保障,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定期公布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鼓励民营企业发挥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参与央企和地方合作重大项目,加强产业链配套协作。 二、持续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七)加强民营企业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民营企业个性需求的保险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推进省内地方征信平台、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应用,推动商业银行接入“辽信通”省级征信平台,提升银企信用对接效率。做强做优省融资担保集团,增强对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担保和融资再担保服务能力。引导辽宁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支小再贷款对小微型民营企业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及以下大中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再贴现优先支持民营企业票据。 (八)支持民营企业股权债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不断提升民营企业资本市场意识和直接融资能力。抓住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扩容机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做好上市准备工作。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加强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动态培育,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九)强化民营企业用工保障。持续实施“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攻坚行动,深入实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面向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定向班”等方式精准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能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举办技工院校。 (十)支持民营企业引育人才。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好引才荐才平台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活动,及时为企业提供人才评价服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规定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实施“新八级工”制度。 (十一)加强民营企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压缩供地时间。加快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提高存量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坚持建设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模式,实行用地审核“市区一体”机制和用地用林用草一体化审批市县协调联动机制。针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和重大项目用海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并联审查,缩短审批时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用矿用海需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菱镁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菱镁行业精深加工水平。 (十二)强化民营企业水电气网等服务保障。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和联动过户服务,开展企业“一证办电”服务。对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沈阳、大连地区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拓展应用“电e金服”,为客户缴费降低融资成本。 三、持续加强法治保障 (十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入开展“涉企业、涉信访、涉超期”案件专项监督行动,解决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持续推进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问题。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 “三合一”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规范运行,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落实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防范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在除食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现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和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开,并落实到具体执法行为之中。 (十五)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加强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立案难”问题,持续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引导涉案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引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员工离职等环节管理。提升拟上市企业质量,帮助企业规范财务基础、健全内部控制、提升治理水平。 (十六)健全涉企收费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及收费标准,做好动态调整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落地。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四、加快提升企业能级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围绕辽宁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以及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实现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智转数改网联”,加快建设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对传统产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兴产业新建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比例不低于审定项目投资额的5%,贷款贴息补助比例比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对实施产业基础再造、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技术创新发展项目,最高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直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企业以“免申即享”等方式给予一定奖励。获得国家支持的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足额安排资金;国家没有配套要求的,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相关政策要求给予资金支持。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双螺旋”发展,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通过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揭榜挂帅”项目、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和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积分贷”等金融产品,服务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推动科技设施、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组织开展科技专员服务民营企业活动,上门送技术、送成果、送政策。 (十九)加强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培育。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力的头部企业,壮大一批“四上”企业,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动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预期达到1.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预期达到5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数量预期达到2500家左右,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预期达到200家左右。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到2025年,培育10家左右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和改进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建引领“两企三新”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充分利用辽宁“六地”红色文化资源,设立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基地。 (二十一)加强民营经济人士培养。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计划,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建立健全企业家兼职工商联副主席、总商会副会长和执委常委履职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六、持续营造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氛围 (二十二)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谋划,将民营经济与县域经济、海洋经济等作为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亟需补齐的短板放在经济工作全局中一体推进。建立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发挥“辽企通”涉企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化、数字化、个性化服务。搭建国内外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国内外展会平台作用,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用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辽宁省企业大会等活动。 (二十三)加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储备。深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查研究,摸清民营经济发展底数,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和堵点,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围绕提信心、优环境、扩融资、促转型等方面,研究加强政策供给和储备。 (二十四)引导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通过侧记访谈、短视频等方式,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典型和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五)畅通涉企沟通渠道。完善政企面对面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家直接向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渠道,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面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读政策。设立公开民营企业诉求热线,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辽宁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集中办理民营企业诉求收集、整理、移交、督办、反馈事项。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坚决纠治“四风”,打通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 “中梗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讲求诚信、守法经营,严守政策红线和法律底线。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围绕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力辽宁全面振兴。
4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统筹研究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5月17日,人民银行宣布了含金量十足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陶玲在当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认真贯彻落实,立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定位,推出以下四项政策措施:一是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二是降低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将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不低于20%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5%。三是取消全国层面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四是下调各期限品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一揽子政策利好满足购房者预期 潜在购房者有望入市 5月17日,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三条消息,提出取消全国层面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 “本次政策力度很大。”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及研究部总监庞溟对《金融时报》记者分析表示,这套政策“组合拳”有利于降低居民首付负担和成本、增强购房能力和意愿,从需求端给楼市企稳复苏创造更为合宜的货币信贷环境。 受访专家认为,新一轮的支持政策是对前期政策的持续和扩大,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此时调整政策综合考量了多重因素。”市场人士分析认为,从推动房贷利率市场化的角度看,当前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时间窗口,经济恢复向好的态势不断增强,各方面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有更深认识,进一步优化相关政策是顺势而为。 有市场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地方政府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需要新的政策空间。当前,房地产市场仍处于恢复过程中,房企还有流动性压力。地方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当地房企应对困难。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许多地方政府希望取消当地房贷利率下限的意愿强烈。业内人士判断,若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取消房贷利率下限,未来房贷利率还会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继续释放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缓解房企回款压力。 前期房地产信贷政策优化实践为本次调整创造了有利条件。2022年12月,人民银行建立首套房贷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该机制自主选择是否取消当地房贷利率下限,实际上早已开始了有条件的取消实践。截至今年4月末,全国343个城市中已有67个取消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金融机构反映,这些城市的房贷利率下限取消后,利率会有一定下行,但市场经充分竞争后又形成新的较为稳定的均衡水平,对当地新发放房贷有带动作用。 市场专家预计,此次政策调整后,将有更多城市取消房贷利率下限,个别保留当地下限的热点城市自主定价空间也会明显扩大。 有专家对《金融时报》记者分析表示,预计新政策将带动绝大多数城市取消房贷利率下限,各地房贷利率和购房者负担将明显下降。据业内人士估算,政策落地后,大多数城市房贷利率可能下降0.3个至0.4个百分点;按照100万元贷款、30年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总利息支出可减少7万余元。市场人士进一步测算,改善性需求住房的利息支出会减少更多。 对于银行有何影响?业内专家表示,银行可通过“以量补价”的方式保持稳健经营。未来,房贷仍是银行最优质的资产,预计政策实施将带动银行房贷新发放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利率下降减少的利息收入。 《金融时报》记者从部分中介机构了解到,在不少地方政府陆续放松或取消限购措施后,楼市热度有所回升,杭州、深圳、北京等城市新房成交量上升,中介带看房量更是明显增多。“部分潜在购房者此前在等待出台更大力度的房地产支持政策,存在‘再等等’的心态。人民银行一揽子政策出台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购房者的政策预期,释放需求。”有专家分析说。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当前不少城市房价已经有所下行,叠加本次首付比例降低政策和利率调整政策,未来月供压力对于很多人来说将明显减轻。这对于年轻人、新市民买房具有较大的激励效应。“从去年以来的数据看,购房者以刚需为主,主要购置二手房源,这对于促进新房和二手房源循环、去库存、活跃交易情绪以及稳定价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李宇嘉说。 重在盘活存量与“三大工程”建设形成合力 当日,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宣布了拟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支持地方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政策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陶玲表示,作为新创设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激励21家全国性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据陶玲介绍,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规模3000亿元,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4次。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银行。银行按照自主决策、风险自担原则发放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发放再贷款,可带动银行贷款5000亿元。 “本轮政策的亮点是盘活存量。”有业内专家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本次央行及时设立专门的再贷款工具,支持地方国企收购存量房产用作保障性住房,体现了对党中央决策的落实和对地方政府主动化解存量住房风险的支持。 本次再贷款支持收购的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途,将被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金融时报》记者调研了解到,郑州、南京、珠海等地国企已先行先试通过直接收购、以旧换新等方式参与到存量房的去化过程中,据初步统计,目前各城市公布的计划收购住房已超过1万套。 此前也有专家建议,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是大方向,在房地产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收购存量房改为保障性用房,一举多得。 有市场人士分析表示,一方面,此举有利于加快商品住房市场去库存,引导地方国有企业在金融机构支持下市场化参与收购,能够快速形成团体购买力,加快存量商品住房去化速度。对于目前房地产库存量大、去化周期长的城市,可起到一定支持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市场供给,通过盘活存量,有助于缓解目前房地产市场中商品住房供给多、保障性住房供给少的结构性矛盾,更好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操作上与现有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一致。金融机构根据地方国企申请,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决策发放贷款条件及是否发放贷款;银行有了合格贷款后,再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此外,业内人士表示,工具所涉及的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决策遵循平等协商、自主自愿原则,各个环节都会体现,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保障群体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与配售或租赁。被地方政府选定的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被收购房企的房产,被收购房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出售房产,银行可以自主决策是否向收购主体发放贷款,交易价格也是参与各方平等协商的。 “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明确要求,地方国有企业由城市政府选定,被选定的地方国企及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收购资金通过租赁经营收入和未来售房收入回收。 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 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四项政策,还有多项房地产新政在此次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肖远企表示,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继续坚持因城施策,以城市为主体、以项目为中心,全力支持应续建项目融资和竣工交付,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为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住建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将出台城市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重点把握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做好保交房工作,要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第二,做好保交房工作,要充分用好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将项目纳入“白名单”给予融资支持。第三,做好保交房工作,要压实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 住建部副部长董建国介绍称,一是摸清底数。城市政府要全面排查本市在建已售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大起底,锁定难交付的项目,准确掌握存在的问题,建立项目台账。二是分类处置。城市政府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指导项目开发企业制定“一项目一策”处置方案。三是司法支持。对需要进行司法处置的项目,地方人民法院将及时受理相关案件,提高司法处置效率;对攻坚战项目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支持项目建设交付。四是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通过“白名单”融资政策,支持商品住房项目达到现房销售条件;另一方面,对继续实行预售的,严格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自然资源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准备出台妥善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酌情以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经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帮助企业解困。同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范化解风险,助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