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外贸支持政策还将出台 中小微企业将被重点“关照”07-07
 近日,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外贸企业受到政策聚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商务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正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稳外贸稳外资的新举措。在加大支持力度保住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外贸企业方面,商务部将继续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中小微企业关乎大局   “相比规上企业,我们获得政策信息和支持更不容易,期待贷款、资金支持等政策可以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今年3月,浙江一家不锈钢制品出口企业总经理张先生向国际商报记者表达了这样的期待。   中小微企业的期待正在得到回应。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6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主持召开稳外贸工作座谈会时强调,要研究出台稳外贸稳外资的新措施,尤其要加大支持力度保住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   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会议还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显示,2018年年末,全国共有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07万家,占全部规模企业法人单位的99.8%,吸纳就业人员占全部企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79.4%。而在中小微企业中,微型企业占比最高,为85.3%。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教授林江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众多,是吸收就业的重要力量。这些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疫情之下受到的冲击最大。因此,国家出手稳住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仅是保住市场主体的必然要求,也是保居民就业、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必然选择。   新支持政策加快酝酿   可在线申请贷款,单户企业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方式延长企业贷款期限……6月29日,福建省商务厅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商贸贷外贸贷实施暂行办法》,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商贸贷和外贸贷。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持续加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今年以来实施力度更大。   今年3月,商务部会同中信保公司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提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进一步降低保费的费率,允许合理缓交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3月和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两次下发通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4月,国资委发布通知,积极减免经营用房租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通知,规定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12月底……   7月2日召开的国常会着重部署了两项举措:一是保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发挥中小银行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6月28日举行的稳外贸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指出,要按照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要求,抓紧抓实抓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同时,出口退税、融资支持、通关便利化改革、商务人员往来、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等具体措施都已重点列出,其中大量举措有望向中小微企业倾斜。   林江表示,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数量较多,情况比大型企业更为复杂,因此政策的制定出台需要进行深入而广泛的调研。与此同时,政策的宣贯和落实非常重要,既要帮助企业降低用工、税费等成本,也要通过改革打造更优的营商环境,还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商机,多维度发力才能让政策产生更大的效果。
央行将多举措推动应收账款融资07-06
受疫情影响,动产融资特别是线上化的融资模式,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央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线上融资服务,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于2013年底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成,是服务于动产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平台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搭建了信息沟通的桥梁。 据该负责人介绍,自2013年上线以来,平台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参与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今年5月底,平台累计注册用户20.4万家,促成应收账款融资20.9万笔,融资金额共计11.1万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注册用户12.7万家,中小微企业融资笔数和融资金额分别占比78.6%、75.4%。已有78家核心企业、18个省市财政部门、37家资金提供方与平台完成系统对接,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全流程线上融资业务。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开展仍存在一定困难,比如核心企业参与意愿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配套线上融资产品和制度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创新力度等。“在受疫情影响的特殊背景下,动产融资特别是线上化的融资模式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下一步,征信中心在持续加大线上融资理念宣传和推广应用的同时,将进一步完善平台线上融资服务,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他说。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等07-02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   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 维护其合法权益   部署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推动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维护其合法权益;部署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发挥中小银行不可或缺的作用。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会议指出,当前稳住经济基本盘,要着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迫在眉睫。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会议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落实法规、保障支付的表率,国有企业、大型平台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法规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   会议指出,国家高新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示范引领更大力度改革开放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双创”和大学毕业生就业。一要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放宽海外人才长期多次签证、居留许可等规定。二要加大国家高新区开放力度,鼓励与国外园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更好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三要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英文版出版发行07-01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外文局编辑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近日由外文出版社以中英文版出版,面向海内外发行。   这是《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英文版的精装版和平装版(六月二十九日摄)。   新华社记者 李 贺摄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会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国外文局编辑的《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近日由外文出版社以中英文版出版,面向海内外发行。   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把这一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行动指南。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出版以来,在国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推进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又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许多具有原创性、时代性、指导性的重大思想观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理论创新成果。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收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批示、指示、贺信等92篇,分为19个专题。为了便于读者阅读,该书作了必要注释。该书还收入习近平总书记这段时间内的图片41幅。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生动记录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重大进展的伟大实践,集中展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的智慧方案,是全面系统反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著作。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的出版发行,对于推动广大干部群众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对于帮助国际社会更好了解这一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增进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 人民日报 》( 2020年07月01日 01 版)
多举措支持企业生产07-01
今年3月份,红河凯丰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批液晶显示模组由于重量异常无法放行进入云南红河综合保税区。昆明海关所属蒙自海关启动重量异常复核机制,快速对车辆、货物现场验核并复验重量,前后仅耗时15分钟,就帮助企业将这批生产急需的材料顺利入区。 “海关推出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异常情况快速处置、不到场查验等一系列措施,帮助我们提高运营效率,为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红河以恒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蔡国堂说。 为尽量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做好云南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昆明海关制定了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的细化措施,包括“落实总署新设综合保税区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西部地区倾斜、多区叠加等政策”“落实总署关于支持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政策,积极支持在云南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按企业需求建立企业维修电子账册”等。 同时,昆明海关还主动靠前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第一时间将海关总署为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出台的10条措施以及昆明海关223条措施有效传达到区内各企业;建立“海关、管委会、企业”复工复产联合保障机制,主动收集企业困难或诉求,强化点对点、一对一服务,为企业解答疑问;组建复工复产监管应急保障小组,开通绿色通道,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原材料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做到即到即验放,对需实施查验的货物大力推行“不到场查验”;实行特殊时期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重量异常快速复核、异常急料优先提离、修撤单优先处置等工作机制,保障生产物料快速入区,支持企业生产。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06-29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号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06-29
银发〔2020〕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政策支持,并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给予相关激励。   二、关于普惠小微贷款到期本金、应付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对地方法人银行执行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地方法人银行积极性,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通过特殊目的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在规定期限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还本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应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或地市中心支行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同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延期还本付息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地方法人银行所提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发现地方法人银行存在数据虚报错报、套取激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激励资金,取消该地方法人银行申请激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惩戒。   四、工作要求   “应延尽延”,提升政策覆盖面。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并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持续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五、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按《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6月1日
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06-29
一 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 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三 强化协作,压实责任,狠抓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通过开展信用贷款专项行动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服务能力。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06-28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公告》内容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明确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办理方式。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国办印发《意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06-23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基本稳定。   《意见》强调,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帮助外贸企业纾困,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外贸企业拓展销售渠道,促进国内消费提质升级。要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因地制宜推动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重点帮扶本地区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外贸企业和中小微外贸企业。   《意见》提出三方面举措:一是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简化企业办税程序。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扩大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障。二是多渠道支持转内销。搭建转内销平台,鼓励外贸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引导主要步行街组织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专题活动,组织大型商业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发挥有效投资带动作用,重点结合各地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组织对接一批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转内销。精准对接消费需求,引导外贸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创建自有品牌,充分利用新业态新模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三是加强信贷保险和资金支持。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做好融资服务和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订单等质押融资,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直贷业务。加大保险支持力度,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多元化的保险服务。加强资金支持,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意见》要求,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工作。各地方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要营造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良好环境,引导拓展国内市场空间,促进公平竞争。
国务院明确金融机构“让利”规模 1.5万亿元“及时雨”解渴企业06-18
中国网财经6月18日讯(记者 李春晖)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鼓励银行合理让利”,如今有了量化目标。   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助力稳住经济基本盘。会议提出,进一步通过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发放小微企业无担保信用贷款、减少银行收费等一系列政策,推动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上述会议内容一方面是引导落实金融机构“让利”,另一方面是以“合理”让利突出总量目标之下的结构性,结合不同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能力,确保不影响银行可持续经营。   另外,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综合运用降准、再贷款等工具,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市场对“降准”的预期升温。   金融机构让利有空间   全国“两会”闭幕之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召开了三次(5月29日、6月9日和6月17日),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部署落实。   对于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相关内容,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鼓励银行合理让利”,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升了其重要性,强调了“抓住合理让利这个关键”,并明确了“金融系统全年向各类企业合理让利1.5万亿元”的任务目标。   这对于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打击的各类实体经济来说,无异于一场“及时雨”。   那么,1.5万亿元的让利目标,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实现起来难度如何?   “从去年经营情况上看,商业银行共实现净利润1.99万亿元。尽管今年银行整体经营压力加大,但仍存在向企业让利空间。”温彬称。他介绍,疫情发生以来,银行业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这些举措已在按计划和要求实施。下阶段,银行将进一步加大让利措施落地。   1.5万亿元目标怎样实现?   对于具体的让利举措,国务院常务会议列举了“引导贷款利率和债券利率下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发放小微企业无担保信用贷款、减少银行收费等”一系列措施。   浙商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超认为,降贷款利率是金融系统“让利”的核心。他估算,假设全年信贷增速13.5%,至年底信贷存量将为约174万亿,假设年底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可以达到历史前期低点2009年Q1的4.76%,全年共降68BP,则今年银行通过信贷角度对实体让利将达到约1.18万亿,占1.5万亿元目标的79%。   此外,他预计降债券利率让利约700亿,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让利约2300亿。这三项加总已经达到约1.48万亿,其余部分可能通过减少银行收费及其他让利方式来完成。   如何理解“合理让利”?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陈冀对中国网财经表示,“合理让利”强调结构性,即对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的银行不搞“一刀切”。   “有些银行经营状况比较好,可以让利的空间相对大一些。有些小银行,经营状况差一些,让利空间就相对小一些。”陈冀表示,“合理让利”就是在让利的同时不影响银行可持续经营,让整个银行业保持健康状态,不因为让利而爆发风险。   全国性银行有望在让利企业的工作中肩负更多责任。6月初,央行、银保监会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   “降准”预期升温   除了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6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提出“综合运用降准、再贷款等工具,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这让市场对于“降准”的预期再度升温。   李超表示,根据经验,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降准”后,一般情况下央行会在两周内宣布实施。   “本周起,抗疫特别国债开始发行,此阶段实施降准有助于通过扩大货币乘数以广义M2的方式吸收特别国债。”李超称。   今年以来,央行已通过三次降准释放资金1.75万亿元: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8000多亿元;3月、4月两次定向降准分别释放长期资金5500亿元、4000亿元。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网财经表示,应基于“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框架,继续对中小银行实施定向降准,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
银保监会明确农险经营条件--符合条件机构开展业务无需申请06-15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  (记者屈信明、欧阳洁)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通知》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提出经营资格申请。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此外,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通知》要求,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此外,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指引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 06-11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旭   近日,财政部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随后,财政部官网发布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的详细情况。   根据《指引》的要求,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金额占比、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将纳入绩效评价。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评价指引突出政策导向,提高政策效益指标分值(在百分制中独占40分),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量化指标聚焦降低费率   《指引》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指的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其中,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等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级指标: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二级指标还包括,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曹堂哲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重点考核新增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新增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及占比、担保费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体现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设置的初心和使命,衡量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发挥绩效评价的政策引导效应。   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坚持保本微利运行等基本原则。   曹堂哲认为,前述指标就是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现上述政策目标程度的量化衡量,有助于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   根据《指引》,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前述负责人表示,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担保机构获得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财政支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优先合作,以及确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增强机构内生动力。   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激励   《指引》适用于哪些融资担保机构?前述负责人介绍,一是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定义,即“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是实施名单制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对于名单外的国有控股机构,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政策及资金支持,不得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该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激励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形成合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守住“六保”底线。   他指出,一段时期以来,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出现了“垒大户、挣快钱、高收费”以及“裹足不前”两种发展倾向,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指引》突出政策导向,坚持职责定位,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担保费率、拓展业务规模,有助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的特殊转移支付机制06-1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增财政资金直接惠企利民的特殊转移支付机制;部署支持适销对路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帮扶外贸企业渡难关。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是今年政府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缓。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要靠市县落实。今年国家确定新增减税降费2.5万亿元,其中减免社保费将为市场主体减负1.6万多亿元,大部分在下半年实现,很多地方也在自主减税降费,这将有力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纾困、解困难群众之急,但也给市县财力带来很大缺口。将新增财政赤字和抗疫特别国债共2万亿元资金直达市县,就是要支持地方落实帮扶受疫情冲击最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群众的措施,加强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用于抗疫相关支出等。会议确定,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将新增财政资金通过增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等方式,第一时间全部下达市县。中央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强化管理。省级政府要当好“过路财神”,同时不做“甩手掌柜”,在加强资金监管同时,将自身财力更多下沉基层,弥补基层财力缺口,以确保中央确定的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市县政府要建立使用台账,确保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财政部要同步建立全覆盖、全链条监控系统,各级国库要督促做到点对点直接拨付资金、确保账实相符,审计部门要开展专项审计。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坚决处理。   会议指出,近年来脱贫攻坚力度持续加大,取得决定性成就。今年有信心有能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把中央财政对脱贫攻坚的支持落实到位,各地在资金安排上也要向这方面倾斜。贫困劳动力稳岗、消费扶贫、产业扶贫等各项工作力度都要进一步加大,特别是要有效克服疫情冲击带来的影响,确保今年在现行标准下剩余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县全部摘帽。   会议确定,为帮扶涉及近2亿人就业的外贸企业纾困发展,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电商平台、大型商业企业等开展外贸产品内销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和应收账款、存货、订单等质押融资。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直贷业务。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国资委:央企对困难服务业小微和个体户免至少3个月房租06-04
6月3日,国资委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   《通知》强调,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