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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05-2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金融系统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近年来,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惧贷”“惜贷”问题仍然存在。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关键要全面提高政治性、人民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关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信心   (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贷款风险发生后需启动问责程序的,要先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要通过案例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营造尽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   (二)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积极打造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和异常情况的监测,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   (三)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造成的利润损失。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质效。对长账龄不良贷款,争取实现应处置尽处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项评估中,可对普惠小微贷款增速、增量进行不良贷款核销还原,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普惠小微不良贷款处置。   (四)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优化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   三、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动力   (五)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逐步转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的传统偏好,扭转“垒大户”倾向,减少超过合理融资需求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力度。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统筹考虑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提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七)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做好考核目标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积极性。   (八)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化。   四、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基础   (九)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资金,将新增信贷资源优先投向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继续做好延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质量监测,密切关注延期贷款到期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   (十)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贷款专项专用。全国性银行分解专项信贷计划,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可贷资金要更多用于发放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确保涉农和普惠小微贷款持续稳定增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调研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   (十一)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通过加大利润留存、适当控制风险资产增速等,增加内生资本补充。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用好新增专项债额度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鼓励资质相对较好的银行通过权益市场融资,加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金融债券余额管理试点银行要在年度批复额度内,合理安排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需求,做好辅导沟通,提高发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进行奖补。   (十二)增强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增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效金融供给,结合区域差异化金融需求,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加强渠道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拓展小微业务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能,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跨条线联动,做好小微企业账户、结算、咨询等服务工作,促进多元化融资。   (十三)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降低获客成本。积极与各类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基地、协会商会等开展业务合作,搭建分主体、分产品的特定对接场景,为不同类型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跟踪监测,动态优化政策措施,快速、精准响应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五、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水平   (十四)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加强对转贷款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用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并围绕核心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其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直贷业务。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充分运用网点、人才和科技优势,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地方法人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将增加小微信贷投放与改革化险相结合,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形成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实施《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发〔2021〕335号文印发),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组织人员保障,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作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户覆盖面。聚焦行业、区域资源搭建数字化获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生态场景,提升批量获客能力和业务集约运营水平。优化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测额、快速申贷、线上放款等服务,提升客户融资便利性。科技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十六)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对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在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指导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用新技术,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征信供给。加快推广应用“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推动跨领域、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十七)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所属行业、交易场景和融资需求等特点,持续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继续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运用续贷、年审制等方式,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依托核心企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十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增加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制造业等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深入研究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鼓励为符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发创业动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务和困难行业支持工作,加强与商务、文旅、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帮助企业纾困,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六、加强组织实施,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推送至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开展经验交流,宣传典型事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强化工作落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税、交通、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的监测督导。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梳理总结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典型经验,打通长效机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全国性银行于2022年6月底前将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人民银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05-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办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REITs相关立法工作。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造提升,支持优化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   (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   四、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   (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按规定予以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五、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十九)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六、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   (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0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不松劲 护航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05-24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金融委统筹指挥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成功避免了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经受住了新冠疫情等极端情形的严峻考验,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在《求是》发表的文章《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总结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的六大重要成果。具体来看,一是金融资产脱实向虚势头得到扭转;二是各种突出风险点的传染性外溢性明显收缩;三是社会金融秩序基本实现“由乱到治”转变;四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逐步夯实;五是金融反腐和处置风险一体推进;六是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了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有效维护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同时也为实体经济平稳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同时也给金融体系运行带来了潜在风险。对此,前述文章强调“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并提出积极应对发达国家宏观政策与法律的外溢性影响、稳妥防控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八项重点任务。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成果显著   “过去一段时间,我国宏观杠杆率上升较快,‘影子银行’快速扩张、房地产泡沫、互联网金融乱象等问题较为突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金融资产脱实向虚问题严重。”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集中整治,近年来,我国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持续健全和完善。   前述文章指出,我国金融资产脱实向虚势头得到扭转。银保监会坚决清理脱实向虚、乱加杠杆、以钱炒钱活动,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提升。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银行业总资产年均增速8.1%。同期,银行保险机构信贷投放和债券投资分别增加72.3万亿元和25.7万亿元;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超过99%;大病保险已覆盖12.2亿城乡居民。   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得到稳妥化解,“影子银行”、房地产泡沫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各种突出风险点的传染性外溢性明显收缩。过去5年,累计恢复与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600多家。2021年末,高风险“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5万亿元,同业投资和非标融资大幅减少,保本理财和不合规短期理财产品接近清零。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重拳出击整治金融乱象,社会金融秩序基本实现“由乱到治”转变。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过去5年,立案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涉案金额1.56万亿元。在整治P2P网贷方面,约5000家P2P网贷机构全部停止运营,无牌照互联网资管机构、支付机构、股权众筹平台、网络互助平台全部清退。另外,坚决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无序扩张,常态化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恶意掏空金融机构的违法股东。依法将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目前,平台企业整改总体上顺利推进。   光大证券首席金融业分析师王一峰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政策着力稳定宏观杠杆率水平,重点领域风险得到遏制,金融风险呈现收敛态势,金融体系防范外部风险冲击的韧性进一步提高。   在稳步化险的过程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逐步夯实。其中,前述文章提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基础框架初步建立,首批646亿元资金已经筹集到位,存款保险制度得到加强,保险保障基金和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完善。   曾刚表示,近年来,我国坚持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监管短板不断补齐,监管套利空间显著收窄。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构建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护航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此外,金融反腐和处置风险一体推进也是这场防风险攻坚战中浓墨重彩的一笔。记者从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获悉,近年来,银保监会坚决查处风险乱象背后的腐败问题,严厉惩治各类监管失守和违法犯罪行为。随着金融反腐治乱力度显著加大,金融领域“强监督强监管”严的氛围正在形成。一批市场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被果断查处,一批官商勾结、利益输送、违法侵占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其中一部分就是“监守自盗”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2021年以来,金融风险重灾区的辽宁,已对63名中小银行“一把手”采取留置和刑事强制措施。党的十九大以来,银保监会系统内部共立案659件,留置83人,已移送司法机关73人。   金融体系韧性不断增强   伴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稳步推进,我国金融资产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金融体系稳健性和韧性不断增强,金融业根基更坚实、步伐更稳健,为经济发展营造了更为稳定安全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例,1990年末仅有约3.5万亿元,2000年末为18.8万亿元,2010年末为95.3万亿元;2021年末达345万亿元,加上保险、证券业,全部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已超过380万亿元。   前述文章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形成功能完整多样的金融机构体系。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上,中资银行有144家。4家银行和1家保险公司被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二是建立起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2021年末,沪深两市股票总市值、债券市场规模、保险市场规模均位居全球第二。2021年,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占新增社会融资总量的37%,融资结构持续优化。三是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移动支付、线上保险、数字信贷等业务居于全球领先地位,金融产品日益丰富,服务普惠性明显增强。四是开拓金融对外开放新格局。陆续推出50多项对外开放措施,大幅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2022年2月末,境外主体持有我国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约10.5万亿元。五是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强化国务院金融委议事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问责职能。持续探索建设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管理、行为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   “近几年,通过集中整治乱象、改革化险,金融业稳健经营能力大幅度提升。”王一峰表示,2017年到2021年,5年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25万亿元,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约12万亿元。2021年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都较5年前显著提高。银行体系资产质量优异,不良率持续低位运行,拨备率水平充足,资本充足状况良好,能够有效对抗各类风险冲击。保险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32%,保持在合理区间。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大成果,在加快结构调整和市场出清的同时,倒逼金融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稳健运行和良性循环。这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先机主动和政策空间。2020年,面对世纪疫情的严重冲击,银保监会及时推出数十项金融支持政策,较好地稳住了经济基本盘,我国成为当年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经过多年攻坚,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取得阶段性成果,金融体系韧性显著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升,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实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一峰表示,当前全社会金融资源可得性和平等性大幅度提升,融资成本显著下行。金融对制造业、绿色产业、科技创新、普惠小微、乡村振兴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力度不断增大,有力助推了经济转型升级。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我国基础设施和制造业贷款分别增加13万亿元和6.5万亿元;科技企业信贷和绿色信贷年均增速超过15%;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均增速25.5%。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绝不松懈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预防为先、防患未然,努力‘跑在风险前面’”,是我们多次应对重大风险考验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去年以来,在疫情反弹和国际环境恶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金融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为此,前述文章指出,“当前,我们要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应对各类风险隐患,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出现严重集中的‘大震’,切实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趋于收敛,整体可控。但受内外部各方面因素影响,尤其是在疫情冲击下,金融业仍然面临一些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风险点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必须充分重视、冷静研判。   王一峰表示,现阶段仍有部分风险点需要关注。一是全球货币政策不同步性增强,需要关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跨境资本流动和全球产业分工体系调整风险。二是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仍值得关注。少数区域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薄弱,风险水平偏高,仍需要压实各方责任,予以稳妥处置。三是部分受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存在资产质量反弹压力。   对此,前述文章强调“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并提出八项重点任务:积极应对发达国家宏观政策与法律的外溢性影响;稳妥防控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努力防范杠杆率反弹带来的风险;着力促进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持续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积极引导金融领域资本健康发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全面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其中,以改革手段破除风险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是防风险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文章要求“持续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并明确了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一省一策”推进农信社改革、推动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等多项改革任务。   此外,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同样值得关注。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保障了城乡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总体风险可防可控。但也存在实际风险高于账面水平、存量风险处置难度较大、区域风险相对集中等问题。文章要求,稳妥防控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并提出了包括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推动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金、压实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支持市场化兼并重组等在内的针对性措施。   谈及下阶段需要关注的风险点,明明表示,对于银行业来说,中小银行和农信社改革是改革化险的重点领域。一些中小银行需要全面加强资产和负债质量监管,提高负债的稳定性和匹配性。对于保险业来说,全面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是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05-20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陈雨露在中宣部“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积极主动谋划增量政策工具05-13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李鑫 摄      5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经济和生态文明领域建设与改革情况。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科技部副部长李萌、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叶民、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出席。陈雨露在发布会上谈及应对疫情冲击的货币政策时表示,中国央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注重充足发力、精准发力、靠前发力,加大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有力支持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稳定。   一是前瞻性降准,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二是引导贷款市场利率在比较低的水平上进一步下降,来降低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激发融资需求。三是新出台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比如设立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400亿元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同时对绿色、小微等薄弱环节精准加大支持力度。截至3月末,人民银行发放碳减排支持工具资金1386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225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2309亿元和225亿元。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也继续增长。四是及时出台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23条政策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陈雨露表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还会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跨周期政策调节,加快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积极主动谋划增量的政策工具,继续稳定信贷总量,继续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进一步支持。   绿色金融支持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   谈及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陈雨露表示,中国是宣传倡导绿色金融理念的国际先行者。截至目前,绿色金融三大功能正在显现,五大支柱也初步形成,在支持中国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中国的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2021年末,中国本外币的绿色贷款余额已经接近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位。2021年,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了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到了1.1万亿元,这在全球也是居前列的。   二是构建了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债券的支持项目目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碳金融产品》这四项国内外非常关注的绿色金融标准已经发布。另外,中国还与欧盟联合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标志着中外绿色金融标准正在逐步趋同。   三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取得重要进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部分金融机构已经试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并且试点开展了碳核算,为未来适时在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   四是激励约束机制在绿色金融方面逐步完善。人民银行创设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带动了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的领域。同时,人民银行还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已将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纳入定量评价范围,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增加绿色资产配置。   五是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不断深化。2021年,人民银行担任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牵头起草了《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和《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这两个文件都已经获得核准。另外,人民银行还参与发起设立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这个网络正在成为最具国际影响力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平台之一。   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会着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推动中国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开展碳核算,稳步推进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同时发展碳金融,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控碳减排。   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陈雨露表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全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经过集中的攻坚,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了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标志:   第一,金融体系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围绕着“增长稳、物价稳、就业稳、国际收支稳”的目标,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科学把握好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创新推出了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外汇储备的规模基本稳定,为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和有效服务,创造了比较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我国的金融体系始终保持着总体稳健。金融机构经营的韧性和抗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比如,2021年年末,处于安全边界内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占比为98.9%,其中24家大型商业银行的评级一直是优良,部分银行主要经营指标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发挥了金融体系“压舱石”的关键作用。中国的A股市场经受住了多轮次、多因素外部冲击的考验,债券市场有序打破了刚性兑付,总体平稳运行。   第三,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得到稳妥化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重点高风险企业集团、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了“精准拆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大幅度下降。同时,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大家前一段感受比较深的影子银行乱象得到了有效整治,近5000家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立案查处了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将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全部纳入了监管。稳妥有序地实施了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房地产市场金融化、泡沫化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妥善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四,风险防控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完善金融法治,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管理和存款保险等多项制度。同时,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监管失守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持风险防范化解和长效机制建设并重、金融风险处置和反腐追赃挽损并重、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改革创新发展并重,持之以恒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个底线。
减费让利 资本市场多措并举助企纾困05-10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多地散发、服务业等部分行业和小微企业受到较大冲击的困难,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抓好抓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针对资本市场,《通知》提出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为积极应对疫情,一方面,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各参与方纷纷发布减费让利措施,勠力同心,积极行动,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资本市场功能平稳发挥,保障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至关重要,对此,交易所以及各市场参与主体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开展作出调整和衔接安排,落实落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减免费用措施频出   进一步响应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政策精神,继续降低发行企业会员会费支出,4月2日,交易商协会表示,在已有会费减免措施的基础上,推出适用于2022年当年的会费减免措施,对一般企业发行人会员的会费再每家减免1.5万元;对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每家减免4.5万元。   交易所方面,3月份以来,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已经先后发布通知,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注册地在上海市、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吉林省的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   从4月份开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从18%调降至16%。4月份起,中国结算减免两网及退市公司股份证券登记费、B股及债券非交易过户费、封闭式基金分红派息手续费等部分登记结算费用,并免收注册地在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等地区的发行人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   期货市场也推出减费政策。上海期货交易所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铜、铝、锌、铅等期货交割手续费标准暂调整为零(含期货转现货和标准仓单转让等通过交易所结算并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宣布免收2022年全年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大连商品交易所去年已实施免收交割手续费、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和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措施,今年又进一步免收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手续费,同时将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免收业务范畴进一步扩大至全口径的期转现业务,市场受惠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交易所的降费措施实施后,实体企业参与期货品种的交易成本、交割成本和保证金资金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利于提升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风险管理的效率,对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构建高质量市场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展现了期货市场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   保障市场服务不间断   除了减费让利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平台功能作用,保障市场服务不间断,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也十分重要。   早在2020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提出,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今年3月28日,交易商协会表示,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做好民企发债融资服务,提升民企注册发行服务效率,优化民企债券注册发行便利,丰富民企债券市场化增信模式,鼓励市场机构加大民企债券业务投入,并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在疫情防控时期,上海清算所为了保障银行间市场平稳运行,坚持以服务市场为导向,主动摸清市场现状、迅速准备应急预案,向市场机构提供远程支持、应急便利、咨询答疑等各项服务,全力保障业务连续不间断、服务品质不降低。   3月22日,深交所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全力保障深圳市2022年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深圳市2022年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5只,规模246亿元,期限覆盖3年期至20年期,全场认购倍数8.89倍,发行利率均较国债基准利率上浮10个基点,利差较往年进一步缩窄,融资成本降低。值得关注的是,首批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涉及深圳市本级和全市11个区的项目,包括用于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冠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和深圳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疗设备购置。   一线监管机构还陆续推出有温度、有弹性的系列监管服务举措,加大对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3月27日,上交所推出30条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落实落细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市场运行各项工作。包括确保科创板审核业务正常推进,优化网上网下路演方式,延长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时段、建立债券发行服务绿色通道等,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并确保市场交易通畅安全。深交所也推出多项举措,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国际局势变化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了较大压力。证监系统单位相继发布相关措施,切实降低上市公司的费用负担,可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加大银行业保险业助企纾困力度 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05-07
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释放了稳预期、稳发展的积极信号,极大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积极发力、靠前发力。近日,银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深入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有专家表示,从专题会议提出的一揽子措施来看,既利当前,又谋长远。其中,既要求加强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助企纾困,也关注到了房地产融资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着重防范化解风险。此外,还要求坚定不移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伴随着实际措施的落地,将有力推动供需恢复和预期回升,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水平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向来备受市场关注。银保监会专题会议指出,鼓励拨备水平较高的大型银行及其他优质上市银行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释放更多信贷资源。   拨备覆盖率水平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的比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鼓励大型银行及部分优质上市银行适度降低拨备水平,有助于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助力实体经济恢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部门的盈利能力。   对此,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拨备覆盖率反映银行的风险承受水平,过低可能削弱风险抵御能力,过高则影响银行流动性和盈利水平。降低拨备覆盖率,有利于银行释放盈利、适度增加贷款投放,从而保持更加稳定的利润增长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实际上,降低拨备覆盖率并非首次。2018年3月,原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至150%。2020年5月,银保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阶段性调整,相关机构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20%至150%调整为100%至130%。   “目前主要大型银行拨备覆盖率处于相对高位,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原晓惠表示。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四季度,大型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239.22%;股份制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206.31%。从银行业整体水平来看,2021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96.91%。   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基于这一背景,金融业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在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加剧,因此也一直是政策支持的重点,包括提出“两增”“首贷户”目标,支持续贷、展期等在内的政策“组合拳”密集落地。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超过1.5万亿元,比各项贷款增速高出一倍。前3个月,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自2018年一季度以来累计下降2.37个百分点。   专题会议再次强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加强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提升融资便利度、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植信投资研究院研究团队认为,预计下一步将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投资难”“保险难”问题。通过大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利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数字化工具来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普惠度。   值得关注的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力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也是金融工作的当务之急,既是为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促进国际国内物流畅通,同时也是为了帮助货运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纷纷出实招,落实保障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机构也纷纷展开行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等。比如,截至4月中旬,农业银行为货运物流行业小微客户提供融资较年初增长12%,累计为货车司机发放贷款近2亿元。   提高服务新发展格局能力   在着眼于短期纾困的同时,此次专题会议谋划长远,要求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提高服务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坚定不移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对此,周茂华表示,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就是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供给“质”和“量”,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体来看,一是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二是推动金融普惠能力建设,满足市场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现代管理体系;四是鼓励金融机构稳步“走出去”,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其中,科技创新被重点提及。专题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建设强大而有韧性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推进科技信贷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作用,增强银行保险机构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企业服务能力。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晔林表示,银行业保险业要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自身战略,在制度建设、产品服务创新、风控保障等方面下功夫。要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探索以股权投资为抓手的服务模式,促进投贷联动加快发展,提供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04-26
为提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9%下调至8%。  
人民银行召开党委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 研究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稳增长的意见措施04-25
4月22日下午,人民银行召开党委会,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下一步金融工作。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总体良好,但是当前经济增长面临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俄乌冲突对全球经济形成新的挑战,国内疫情多点散发,部分地区物流和供应链受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作出部署,各地方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我国经济金融保持着良好的韧性和活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会议提出,人民银行要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的生产和供给畅通,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发挥好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落实好稳企业保就业各项金融政策措施,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脆弱群体。   会议强调,要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维护市场稳定,维护经济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04-20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4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十四五”时期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要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使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要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树立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的激励导向,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各展其能、各尽其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数字政府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服务体系,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发挥数字化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能的重要支撑作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要强化系统观念,健全科学规范的数字政府建设制度体系,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始终绷紧数据安全这根弦,加快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强化数字政府安全管理责任。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加强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逐步形成。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健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要通过完善财政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市场壁垒,健全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区域支持政策,推动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要压实地方各级政府风险防控责任,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   会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从2015年开展试点,到2017年全面推开,在严格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方面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要健全领导干部资源环境相关决策和监管履职情况的评价标准,把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减污降碳、河湖长制等党中央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融入相关评价指标。要科学设定评价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强化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生态环境质量等关键性指标的引导作用,突出国家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要统筹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和主体功能定位差异,在指标设置上努力做到科学精准。要规范审计范围和内容,以依法查证的事实为基础,确保审计评价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推进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资源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会议强调,加快推进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领域,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科技信贷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服务科技创新作用,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企业服务能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发挥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外部支撑。要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立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统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会议指出,科技激励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对释放科技创新潜力、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要激励科技人员坚定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自觉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担当作为、贡献力量。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重点奖励那些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为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战略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团队和人员。要创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人员科研工作时间,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要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激励,敢于给年轻人担纲大任的机会,创造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要健全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持之以恒支持科研人员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方向上“十年磨一剑”。要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4-18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   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激发市场活力,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03-18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税费负担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示《辽宁省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强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库的约束。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持续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修改《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促进银企有效对接。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推动将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享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额度。建立省市场监管局与银行机构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推送通道,为银行机构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完善省、市、县政府部门企业名单推荐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和政策传导沟通平台。(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支持稳岗扩岗   (十一)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为培养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适配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核心技术跟踪保护等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常态化打击查处,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利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等公安信息化手段,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实时监督预警,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实行专项帮扶   (十八)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补助支持。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大地方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抓好政策落实   (二十二)畅通政策供给沟通渠道。建设“政企直通车”服务专区,实现7×24小时在线政策咨询、反映诉求、建言献策、举报投诉,做到涉企服务全覆盖。建立精准解读扶持政策工作机制,政策实施部门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公布负责机构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减税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供给等方面问题,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分类管理惠企政策,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推进省、市、县三级政策实施部门实时共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加强落实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大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中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由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认定。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年春节,抚顺推出8项“贴心”举措01-26
春节期间,抚顺市公安局交管局推出8项“贴心”举措,为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暖心春节“提温”助力。 市交管局8项春节“贴心”举措包括:第一项:只警告不处罚。春节期间(1月31日-2月15日),针对外地返抚、来抚驾驶员,因对路况不熟等原因造成轻微违法行为,在不影响通行及安全的情况下,予以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第二项:无休审批。针对群众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公安交管业务需求,提供春节期间互联网办理公安交管业务无休审批。 第三项:10项业务集中办理。针对群众办理车驾管业务需求,市车管所于 2月4日(正月初四)面向全市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10项车驾管业务集中办理服务。 第四项:除夕无休。交管局河东对外服务中心于1月31日(除夕)为全市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无休服务。 第五项:事故加急办。针对外地来抚、返抚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且急需离抚的,力争实现当日办结。 第六项:满分学考预约。针对因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繁忙等原因没有时间参加学习的异地返抚驾驶人,于2月4日(正月初四)开通满分学习预约、满分考试预约。满分学习教育预约电话:52442321。 第七项:护送运输。针对有“大件不可拆卸货物”运输需求的企业、个人,提供“护送运输”服务。 第八项:绿色通道。对有防疫物资、应急物资、民生物资运输和农民工“点对点”运输通行需求的,开辟绿色通道。 另外,市交管局还对外公布了2月4日(大年初四)可办理的10项车驾管业务。有需要的市民可以在当天的8:30—16:00办理。1、部分非进口小型(非营运)客车登记。2、补领、换领机动车牌照。3、补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4、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5、补发、换领机动车年检标志。6、核发机动车年检标志。7、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8、机动车解抵押业务。9、机动车临时号牌申领。10、补领、换领驾驶证。
抚政发〔2021〕13号01-18
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政发〔2021〕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下放35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与县区做好衔接,并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为县区顺利承接行政职权事项提供保障,确保落实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政发〔2021〕13号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附件.xlsx http://www.fushun.gov.cn/govxxgk/fushun/2021-12-31/28ad564a-fb0d-47ce-a6f9-2ddffc80c2ef.html
抚政办发〔2021〕18号12-14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办发〔2021〕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 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抚顺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抚顺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区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农村学校市与县区按照9:1分担;第三档区属城市学校市与区按照8:2分担。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农村学校市与县区按照9:1分担;第三档区属城市学校市与区按照8:2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 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县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市与县区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清原县、新宾县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市与其他县区按照6:4比例分担。 5.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教、少数民族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各地区自行承担。 6. 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清原县、新宾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 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 3.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 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省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高校所需经费由省市按照8:2比例分担。 5. 高校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补助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6.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市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县区也要相应完善县区对下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市级统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县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增加和上移县区政府支出责任,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市财政将加大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式,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国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县区权责。在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市级承担的事务。各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县区以下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县区、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市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科技事权。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市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市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实验室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科技专项资金、市产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县区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国家、省级和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市与县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市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抚顺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推动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实施《“健康抚顺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市级指导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3∶2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县区按1:1分担。     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县区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县区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2.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并进行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3. 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扣除省补助,市与县区按1:1分担;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市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适当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省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市及县区所属企业,所需资金市与县区按1:1分担。县区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县区给予合理补助;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市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市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中央、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省以上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或县区可以在确保省以上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以上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以上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或县区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管理,有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各地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推动将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