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李鑫 摄 5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经济和生态文明领域建设与改革情况。中央财办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韩文秀、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科技部副部长李萌、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叶民、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出席。陈雨露在发布会上谈及应对疫情冲击的货币政策时表示,中国央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注重充足发力、精准发力、靠前发力,加大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力度,有力支持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稳定。 一是前瞻性降准,保持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二是引导贷款市场利率在比较低的水平上进一步下降,来降低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激发融资需求。三是新出台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比如设立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400亿元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同时对绿色、小微等薄弱环节精准加大支持力度。截至3月末,人民银行发放碳减排支持工具资金1386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225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贷款2309亿元和225亿元。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也继续增长。四是及时出台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23条政策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陈雨露表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还会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跨周期政策调节,加快落实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积极主动谋划增量的政策工具,继续稳定信贷总量,继续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进一步支持。 绿色金融支持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举措。 谈及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陈雨露表示,中国是宣传倡导绿色金融理念的国际先行者。截至目前,绿色金融三大功能正在显现,五大支柱也初步形成,在支持中国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是中国的多层次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2021年末,中国本外币的绿色贷款余额已经接近1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3%,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位。2021年,中国境内绿色债券发行量超过了6000亿元,同比增长180%,余额达到了1.1万亿元,这在全球也是居前列的。 二是构建了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绿色债券的支持项目目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碳金融产品》这四项国内外非常关注的绿色金融标准已经发布。另外,中国还与欧盟联合发布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标志着中外绿色金融标准正在逐步趋同。 三是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取得重要进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部分金融机构已经试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并且试点开展了碳核算,为未来适时在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 四是激励约束机制在绿色金融方面逐步完善。人民银行创设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带动了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低碳的领域。同时,人民银行还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已将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业务纳入定量评价范围,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增加绿色资产配置。 五是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不断深化。2021年,人民银行担任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合主席,牵头起草了《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和《G20可持续金融综合报告》,这两个文件都已经获得核准。另外,人民银行还参与发起设立了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这个网络正在成为最具国际影响力的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平台之一。 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会着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顶层设计,推动中国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开展碳核算,稳步推进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同时发展碳金融,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控碳减排。 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 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党的十九大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陈雨露表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委靠前指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党中央确定的“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全力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经过集中的攻坚,我国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了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标志: 第一,金融体系有力支持了宏观经济大局的稳定。围绕着“增长稳、物价稳、就业稳、国际收支稳”的目标,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科学把握好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创新推出了多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坚持发挥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外汇储备的规模基本稳定,为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和有效服务,创造了比较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我国的金融体系始终保持着总体稳健。金融机构经营的韧性和抗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比如,2021年年末,处于安全边界内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的占比为98.9%,其中24家大型商业银行的评级一直是优良,部分银行主要经营指标居于国际领先水平,发挥了金融体系“压舱石”的关键作用。中国的A股市场经受住了多轮次、多因素外部冲击的考验,债券市场有序打破了刚性兑付,总体平稳运行。 第三,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金融风险得到稳妥化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重点高风险企业集团、高风险金融机构进行了“精准拆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已经大幅度下降。同时,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大家前一段感受比较深的影子银行乱象得到了有效整治,近5000家P2P网贷机构已经全部停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立案查处了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将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业务全部纳入了监管。稳妥有序地实施了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房地产市场金融化、泡沫化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妥善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四,风险防控长效体制机制建设得到有力推进。完善金融法治,推动建立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宏观审慎管理和存款保险等多项制度。同时,坚决惩治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监管失守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陈雨露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坚持风险防范化解和长效机制建设并重、金融风险处置和反腐追赃挽损并重、提高监管有效性和改革创新发展并重,持之以恒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个底线。
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多地散发、服务业等部分行业和小微企业受到较大冲击的困难,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抓好抓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针对资本市场,《通知》提出提供便捷金融市场服务。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进一步优化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提供多种服务渠道,调整部分业务开展方式,强化服务保障。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等要利用前期已建立的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发债企业,简化业务流程,适度放宽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加大支持力度。 为积极应对疫情,一方面,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各参与方纷纷发布减费让利措施,勠力同心,积极行动,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另一方面,在疫情防控期间,保证资本市场功能平稳发挥,保障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至关重要,对此,交易所以及各市场参与主体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开展作出调整和衔接安排,落实落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减免费用措施频出 进一步响应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政策精神,继续降低发行企业会员会费支出,4月2日,交易商协会表示,在已有会费减免措施的基础上,推出适用于2022年当年的会费减免措施,对一般企业发行人会员的会费再每家减免1.5万元;对大型企业发行人会员每家减免4.5万元。 交易所方面,3月份以来,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已经先后发布通知,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注册地在上海市、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吉林省的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 从4月份开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从18%调降至16%。4月份起,中国结算减免两网及退市公司股份证券登记费、B股及债券非交易过户费、封闭式基金分红派息手续费等部分登记结算费用,并免收注册地在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等地区的发行人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 期货市场也推出减费政策。上海期货交易所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铜、铝、锌、铅等期货交割手续费标准暂调整为零(含期货转现货和标准仓单转让等通过交易所结算并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宣布免收2022年全年全部期货品种套保开仓、交割、仓单转让(含期转现中仓单转让)及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大连商品交易所去年已实施免收交割手续费、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和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手续费的措施,今年又进一步免收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手续费,同时将标准仓单期转现手续费免收业务范畴进一步扩大至全口径的期转现业务,市场受惠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交易所的降费措施实施后,实体企业参与期货品种的交易成本、交割成本和保证金资金使用成本进一步降低,有利于提升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风险管理的效率,对疫情防控期间推动构建高质量市场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展现了期货市场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 保障市场服务不间断 除了减费让利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发挥资本市场平台功能作用,保障市场服务不间断,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也十分重要。 早在2020年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提出,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今年3月28日,交易商协会表示,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做好民企发债融资服务,提升民企注册发行服务效率,优化民企债券注册发行便利,丰富民企债券市场化增信模式,鼓励市场机构加大民企债券业务投入,并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在疫情防控时期,上海清算所为了保障银行间市场平稳运行,坚持以服务市场为导向,主动摸清市场现状、迅速准备应急预案,向市场机构提供远程支持、应急便利、咨询答疑等各项服务,全力保障业务连续不间断、服务品质不降低。 3月22日,深交所克服疫情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全力保障深圳市2022年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深圳市2022年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5只,规模246亿元,期限覆盖3年期至20年期,全场认购倍数8.89倍,发行利率均较国债基准利率上浮10个基点,利差较往年进一步缩窄,融资成本降低。值得关注的是,首批债券募集资金用途涉及深圳市本级和全市11个区的项目,包括用于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冠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和深圳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医疗设备购置。 一线监管机构还陆续推出有温度、有弹性的系列监管服务举措,加大对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3月27日,上交所推出30条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落实落细支持疫情防控和保障市场运行各项工作。包括确保科创板审核业务正常推进,优化网上网下路演方式,延长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时段、建立债券发行服务绿色通道等,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并确保市场交易通畅安全。深交所也推出多项举措,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国际局势变化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了较大压力。证监系统单位相继发布相关措施,切实降低上市公司的费用负担,可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释放了稳预期、稳发展的积极信号,极大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积极发力、靠前发力。近日,银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深入传达学习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有专家表示,从专题会议提出的一揽子措施来看,既利当前,又谋长远。其中,既要求加强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保障疫情防控、助企纾困,也关注到了房地产融资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着重防范化解风险。此外,还要求坚定不移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伴随着实际措施的落地,将有力推动供需恢复和预期回升,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水平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向来备受市场关注。银保监会专题会议指出,鼓励拨备水平较高的大型银行及其他优质上市银行有序降低拨备覆盖率,释放更多信贷资源。 拨备覆盖率水平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的比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鼓励大型银行及部分优质上市银行适度降低拨备水平,有助于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助力实体经济恢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部门的盈利能力。 对此,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原晓惠表示,拨备覆盖率反映银行的风险承受水平,过低可能削弱风险抵御能力,过高则影响银行流动性和盈利水平。降低拨备覆盖率,有利于银行释放盈利、适度增加贷款投放,从而保持更加稳定的利润增长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实际上,降低拨备覆盖率并非首次。2018年3月,原银监会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至150%。2020年5月,银保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阶段性调整,相关机构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20%至150%调整为100%至130%。 “目前主要大型银行拨备覆盖率处于相对高位,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原晓惠表示。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四季度,大型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239.22%;股份制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206.31%。从银行业整体水平来看,2021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为196.91%。 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基于这一背景,金融业有必要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在疫情冲击下,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加剧,因此也一直是政策支持的重点,包括提出“两增”“首贷户”目标,支持续贷、展期等在内的政策“组合拳”密集落地。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超过1.5万亿元,比各项贷款增速高出一倍。前3个月,全国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自2018年一季度以来累计下降2.37个百分点。 专题会议再次强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加强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提升融资便利度、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植信投资研究院研究团队认为,预计下一步将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投资难”“保险难”问题。通过大数据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利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数字化工具来提高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普惠度。 值得关注的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力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也是金融工作的当务之急,既是为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促进国际国内物流畅通,同时也是为了帮助货运物流企业渡过难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纷纷出实招,落实保障物流畅通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工作。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机构也纷纷展开行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等。比如,截至4月中旬,农业银行为货运物流行业小微客户提供融资较年初增长12%,累计为货车司机发放贷款近2亿元。 提高服务新发展格局能力 在着眼于短期纾困的同时,此次专题会议谋划长远,要求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提高服务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坚定不移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对此,周茂华表示,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就是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供给“质”和“量”,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体来看,一是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二是推动金融普惠能力建设,满足市场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现代管理体系;四是鼓励金融机构稳步“走出去”,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其中,科技创新被重点提及。专题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建设强大而有韧性的国民经济循环体系。推进科技信贷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创新作用,增强银行保险机构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企业服务能力。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晔林表示,银行业保险业要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自身战略,在制度建设、产品服务创新、风控保障等方面下功夫。要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探索以股权投资为抓手的服务模式,促进投贷联动加快发展,提供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为提升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外汇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9%下调至8%。
4月22日下午,人民银行召开党委会,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工作部署,分析研判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下一步金融工作。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总体良好,但是当前经济增长面临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加,俄乌冲突对全球经济形成新的挑战,国内疫情多点散发,部分地区物流和供应链受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及时作出部署,各地方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我国经济金融保持着良好的韧性和活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会议提出,人民银行要执行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推动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农业生产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的生产和供给畅通,保持物价基本稳定。发挥好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落实好稳企业保就业各项金融政策措施,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脆弱群体。 会议强调,要在认真落实已经出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维护市场稳定,维护经济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 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4月19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十四五”时期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若干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要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要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使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要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聚焦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短板弱项,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金融体系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需求。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树立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的激励导向,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各展其能、各尽其才。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数字政府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服务体系,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发挥数字化在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能的重要支撑作用,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要强化系统观念,健全科学规范的数字政府建设制度体系,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有序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始终绷紧数据安全这根弦,加快构建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强化数字政府安全管理责任。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加强财税体制改革顶层设计,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向纵深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逐步形成。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健全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要通过完善财政制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市场壁垒,健全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区域支持政策,推动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要压实地方各级政府风险防控责任,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 会议指出,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从2015年开展试点,到2017年全面推开,在严格生态文明制度执行方面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要健全领导干部资源环境相关决策和监管履职情况的评价标准,把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减污降碳、河湖长制等党中央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融入相关评价指标。要科学设定评价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强化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生态环境质量等关键性指标的引导作用,突出国家规划设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要统筹考虑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和主体功能定位差异,在指标设置上努力做到科学精准。要规范审计范围和内容,以依法查证的事实为基础,确保审计评价结论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推进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资源环境数据造假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 会议强调,加快推进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建设,要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领域,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科技信贷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服务科技创新作用,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企业服务能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发挥保险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外部支撑。要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立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统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会议指出,科技激励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对释放科技创新潜力、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要激励科技人员坚定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自觉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担当作为、贡献力量。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重点奖励那些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为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战略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团队和人员。要创新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人员科研工作时间,心无旁骛创新创造。要加大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激励,敢于给年轻人担纲大任的机会,创造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要健全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持之以恒支持科研人员在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方向上“十年磨一剑”。要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 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搞大水漫灌,兼顾内外平衡,更好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激发市场活力,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融资,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税费负担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2022年对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2022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示《辽宁省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强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库的约束。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持续开展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中有降。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到2023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修改《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LPR+50BP,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促进银企有效对接。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加快推动将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享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额度。建立省市场监管局与银行机构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推送通道,为银行机构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完善省、市、县政府部门企业名单推荐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和政策传导沟通平台。(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九)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统一入口、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支持稳岗扩岗 (十一)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为培养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的适配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核心技术跟踪保护等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常态化打击查处,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利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等公安信息化手段,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实时监督预警,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实行专项帮扶 (十八)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后补助支持。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大地方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抓好政策落实 (二十二)畅通政策供给沟通渠道。建设“政企直通车”服务专区,实现7×24小时在线政策咨询、反映诉求、建言献策、举报投诉,做到涉企服务全覆盖。建立精准解读扶持政策工作机制,政策实施部门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公布负责机构及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减税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供给等方面问题,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分类管理惠企政策,主动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推进省、市、县三级政策实施部门实时共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加强落实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大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宣传、解释及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中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由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认定。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春节期间,抚顺市公安局交管局推出8项“贴心”举措,为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暖心春节“提温”助力。 市交管局8项春节“贴心”举措包括:第一项:只警告不处罚。春节期间(1月31日-2月15日),针对外地返抚、来抚驾驶员,因对路况不熟等原因造成轻微违法行为,在不影响通行及安全的情况下,予以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第二项:无休审批。针对群众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办理公安交管业务需求,提供春节期间互联网办理公安交管业务无休审批。 第三项:10项业务集中办理。针对群众办理车驾管业务需求,市车管所于 2月4日(正月初四)面向全市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10项车驾管业务集中办理服务。 第四项:除夕无休。交管局河东对外服务中心于1月31日(除夕)为全市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无休服务。 第五项:事故加急办。针对外地来抚、返抚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需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且急需离抚的,力争实现当日办结。 第六项:满分学考预约。针对因长期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繁忙等原因没有时间参加学习的异地返抚驾驶人,于2月4日(正月初四)开通满分学习预约、满分考试预约。满分学习教育预约电话:52442321。 第七项:护送运输。针对有“大件不可拆卸货物”运输需求的企业、个人,提供“护送运输”服务。 第八项:绿色通道。对有防疫物资、应急物资、民生物资运输和农民工“点对点”运输通行需求的,开辟绿色通道。 另外,市交管局还对外公布了2月4日(大年初四)可办理的10项车驾管业务。有需要的市民可以在当天的8:30—16:00办理。1、部分非进口小型(非营运)客车登记。2、补领、换领机动车牌照。3、补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4、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5、补发、换领机动车年检标志。6、核发机动车年检标志。7、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8、机动车解抵押业务。9、机动车临时号牌申领。10、补领、换领驾驶证。
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政发〔2021〕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下放35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与县区做好衔接,并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为县区顺利承接行政职权事项提供保障,确保落实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政发〔2021〕13号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附件.xlsx http://www.fushun.gov.cn/govxxgk/fushun/2021-12-31/28ad564a-fb0d-47ce-a6f9-2ddffc80c2ef.html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办发〔2021〕1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教育 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抚顺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抚顺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区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农村学校市与县区按照9:1分担;第三档区属城市学校市与区按照8:2分担。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三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农村学校市与县区按照9:1分担;第三档区属城市学校市与区按照8:2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 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县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市与县区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清原县、新宾县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市与其他县区按照6:4比例分担。 5.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教、少数民族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各地区自行承担。 6. 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清原县、新宾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 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 3.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以上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两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市属学校市与县区按照10:0分担;第二档县区属学校按照8:2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 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省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高校所需经费由省市按照8:2比例分担。 5. 高校奖学金等资助。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国家制定相关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补助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6.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地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不含大连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地方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市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委、省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县区也要相应完善县区对下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市级统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县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县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适当增加和上移县区政府支出责任,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市财政将加大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式,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借鉴国内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县区权责。在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市级承担的事务。各县区财政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县区以下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县区、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市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科技事权。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市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市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实验室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科技专项资金、市产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县区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国家、省级和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市与县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市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抚顺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注重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推动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实施《“健康抚顺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市级指导下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省与我市按3∶2分担。对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县区按1:1分担。 2.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县区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县区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2.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并进行分配。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项。 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担办法执行。 3. 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扣除省补助,市与县区按1:1分担;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市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适当分配;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省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市及县区所属企业,所需资金市与县区按1:1分担。县区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县区给予合理补助;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市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市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市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中央、省、市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或县区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市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在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对于由省以上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或县区可以在确保省以上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以上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负担。对于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省以上基础标准的事项,中央、省、市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或县区制定出台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地区标准高于上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管理,有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各地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推动将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政办发〔2021〕1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培育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 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积极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强省有关部署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论述,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目标,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为增强抚顺创新力和竞争力、建设“五个抚顺”、在更高起点上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的示范城市争创培育,到2023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运行管理机制,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法治、市场、文化环境逐步优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力争跻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行列。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提升。全市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明显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在主要产业领域形成一批核心专利、知名品牌。全市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6%以上,PCT专利申请量实现新突破;国内注册商标年均增长10%以上。 ——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快提升。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成效明显,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20个,全市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总数达到150家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年均增长10%以上,地理标志产品运用效益有较大突破,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健全,管理效能明显提升,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引导推动、企业主体有效运用、专业机构服务支撑的管理新格局初步形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企业总数达到90家以上。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年度结案率达到90%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超过80%。投诉和举报的答复率达到100%。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代理、信息咨询、检索分析、评估、运营等中介服务业较快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常驻机构达到5家以上。 ——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支撑力明显提升。加快形成一支素质、数量、结构与我市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育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500人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 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导向。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制定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激励政策,重点对授权及转化运用的高价值专利予以奖励。引导重点企业加强专利信息的检索利用与预警分析,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布局水平。(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2. 强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继续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数据库,有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构筑知识产权战略竞争优势,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示范企业。通过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领,形成带动全市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集群。(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3. 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继续扎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支持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按照“企业主导、政府引导、机构辅导”的原则,以创新型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贯标培训,优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贯标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4. 强化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以我市高端精细化工、高端冶金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型清洁能源、新型煤化工及煤矸石综合利用、特色农产品深加工 “六大产业”为重点,支持企业与高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度合作,建设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突破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创造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引导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进行专利布局,培育一批以基础专利、核心技术专利为重点的技术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定、市场竞争力强的专利,打造关键核心专利群。(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5. 实施专利导航推进计划。加强《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推动构建产业数据和专利数据深度融合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运用专利导航方法,为产业、企业精准决策和创新发展提供精准导航。以我市高端精细化工、高端冶金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六大产业”为重点,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为实施产业布局和规划提供决策支持。以我市 “六大产业”中骨干企业为重点,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为企业创新研发、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实施关键技术专利布局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6. 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评估费用补助政策支持,拓宽创新主体融资渠道。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扩大专利、商标等质押信贷规模,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专利保险产品,鼓励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化解企业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推进专利转移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利转移转化“双转”机制,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引进专利技术,组织开展专利技术“校企”供需对接,促进高校、院所尚未转化、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沉睡专利”在中小企业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抚顺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 7. 推动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鼓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合作,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对接企业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专利布局、专利分析预警、知识产权维权及交易等一站式、全链条的知识产权专业托管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8. 实施知识产权助农行动。围绕辽东绿色经济先导区建设,以中药材、食用菌、山野菜、优质米、生态畜牧业等特色农产品为核心,引导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和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市场信誉好的农产品商标品牌,促进商标富农。加强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与保护,挖掘培育具有抚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运营规范,全力打造影响力较大的地理标志品牌,做强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优势产业。利用大连专交会、广交会等展会及电商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抚顺地理标志产品营销传播渠道,通过拍摄地理标志宣传片等形式,讲好地理标志故事,传递品牌文化和价值,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9.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拓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建立行政司法诉调对接机制,推动设立我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解的新途径,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10.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效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亮剑护航”、版权执法“剑网”等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版权侵权违法行为。以专业市场、商贸街区、电商平台为重点,强化对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监管,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始终保持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优化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11. 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推进县区逐步完善维权援助工作网络,逐步实现维权援助工作站全市覆盖,畅通举报投诉服务热线,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能力和水平。重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提高市场主体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四)推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服务。 12.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高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形成市、县区、企业上下衔接、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推动区域知识产权示范创建,支持各县(区)的高新区、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培育和申报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和示范试点园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13.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省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抚设立分支机构。推进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打造服务品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14. 强化知识产权人才支撑。制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加强知识产权实务培训,重点加大我市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企业急需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一批复合型、应用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人社局) 15. 深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把知识产权作为文明城市创建、普法教育、科普宣传、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等重要节点,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知识产权主题宣传,不断提升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理念,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责任单位: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完善投入体系。市、县(区)两级财政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逐步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资金投入体系。(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工作督导。市、县(区)政府将知识产权有关指标纳入年度绩效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督查通报与考核推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责任单位: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 附件:1. 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2.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2021年工作计划 责任清单 附件1 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 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抚顺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职责如下: 组 长:孙 静 副市长 副组长:江 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庆业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杨 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蔡建忠 市法院副院长 任学庆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晓东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燕秀发 市科技局副局长 崔晓丽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旭 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天宇 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 李银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兴伟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永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任福元 市金融发展局副局长 郭世俭 市国资委副主任 佟振玲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于 淼 抚顺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指导、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汇总并通报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 2021年工作计划责任清单 序号 工作事项 工作任务 完成标准 责任单位 1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长6%以上。 同比增长6%。 市知识产权局 2 国内注册商标总数达到 19000件以上。 增加2000件左右。 市知识产权局 3 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 创造导向。 研究制定《抚顺市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市知识产权局 4 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培育计划,培育知识产权 优势企业。 培育10家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5 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 15家企业通过贯标 认证。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6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建设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建设5家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 各县区政府 7 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实施专利导航推进计划。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 支持5家企业开展 企业运营类专利 导航项目。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 市科技局、 各县区政府 8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完成5个质押融资项目,融资额8000万元。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 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抚顺银保监分局、 各县区政府 9 推进专利转移转化。 企业受让专利20件。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10 实施知识产权助农行动。 组织地理标志培训1次,完成6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方标准立项和3个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发布。 市知识产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11 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 完成20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12 强化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同机制建设,建立市政府知识产权保护联系会议制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 13 设立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市知识产权局 市司法局 市法院 14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亮剑护航”版权执法“剑网”等专项行动。全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15 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新增1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16 推进知识产权高效能管理服务 支持县(区)、园区创建 知识产权强县(区) 和示范试点园区。 择优选择1-2家园区创建知识产权示范 试点园区。 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政府 17 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组织3次知识产权 培训。 市知识产权局 18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 服务百家科技型企业活动。 市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注销等相关手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与部分重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推行涉企事项“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 《意见》强调,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要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推动更多数据资源实现安全高效互通共享。 《意见》要求,要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定期对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要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推进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
国办发〔202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