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1号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已经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5月21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十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承办部门)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人(以下称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三)承办部门负责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四)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五)承办部门经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六)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承办部门应当将处分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重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确有需要的,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 违法情形复杂、涉及面广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由任免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存在困难的,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免机关、单位对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由相应人事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岗位、职务、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等变更手续,并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以及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级等。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复核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被处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申诉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接到复核申请、申诉机关受理申诉后,相关承办部门应当成立工作组,调阅原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工作组应当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复核、申诉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复核、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需要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原职务和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4月12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显示,3月末,M2余额304.8万亿元,同比增长8.3%;3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9.6%,比上月低0.5个百分点,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9.46万亿元,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8.7%,一季度社融累计新增12.93万亿元,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 3月末,M2余额同比增长8.3%,出现小幅回落。这主要是由于2023年是疫情平稳转段的第一年,M2增速明显回升,导致基数较高。从剔除基数影响的两年平均增速看,2023年和2024年3月末M2平均增长10.5%,高于2018年至2022年同期平均增速,保持了流动性合理充裕。 “应当看到,随着国内经济持续回升向好,M2从应对疫情时的高增长状态适度回落,是合理和正常的。”专家表示,这反映出银行资产扩张以及创造货币的行为向着更加稳健、均衡、可持续的轨道靠拢,也与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资金周转循环趋于活化、沉淀空转有所缓解有关。社融增速保持在相对高位,反映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稳固、质效提升。 引导信贷均衡投放 数据显示,3月贷款新增3.09万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9.46万亿元,基本符合预期,虽然较去年同期高基数有回落,但仍比2022年同期多增逾1万亿元。专家表示,这显示贷款总量稳定增长、均衡投放。 “贷款数据的同比波动主要受基数影响。”业内专家表示,去年一季度银行“开门红”冲高较多,对后三个季度造成透支。去年下半年以来,人民银行注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均衡投放,避免资金沉淀空转,为可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留有后劲。 值得关注的是,3月末,M2余额升至304.8万亿元。有关专家表示,货币存量规模已经足够大,这与我国过去一段时间的融资结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一定关系。巨额的存量资源掌握在企业和居民手上,为促进投资、消费和整个宏观经济恢复奠定了基础。也要看到,金融总量规模确实不小,随着经济加快恢复、结构转型升级、新动能进一步培育,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率会显著提升,有利于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平衡。 3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8.7%,较前两个月略有下行,但仍明显高于名义经济增速。一季度社融累计新增12.9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1.61万亿元。 专家分析,社融增速之所以下行,既有部分储备项目贷款合理后移发放的因素,也有政府发债进度偏慢的影响。从全年来看,新发行政府债券总规模预计接近9万亿元,新增贷款也将保持在合理水平,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仍有支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保持稳固。 资金结构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信贷结构正在发生变化。数据显示,3月末,绿色贷款、普惠小微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均保持在20%至30%左右的高位。民营企业贷款继续快于全部贷款增速,当前获得贷款支持的科创企业中九成多都是私人控股企业。 与此同时,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占比和增速都在下降,一些高耗能、高污染和传统落后产能相关领域的信贷增长也受到一定约束。总体看,信贷结构的调整趋势是好的。 有研究表明,信贷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易发生变化,并非是贷款越多,经济增长就越快,融资环境松紧适度、信贷结构优化、节奏平稳更有利于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但各方面对高质量发展和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之间还有个认识过程,对企业运营仍按原来的惯性考核、内部下指标。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了实体经济,但部分企业主营业务不盈利而存贷双增,不去生产经营,容易形成空转,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还挤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机会,并在宏观层面累积风险。所以,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避免资金沉淀空转”。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各方都在加大力度防范资金空转,随着企业规范资金使用,融资总量增速可能会比以前低一些,但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支撑力度反而更大。 贷款利率持续下降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降准0.5个百分点,并引导5年期以上LPR下降0.25个百分点,带动贷款利率下行。 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显示,3月份,新发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75%,比上月低1个基点,比上年同期低22个基点。房贷利率数据方面,3月份,新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71%,比上月低15个基点,比去年同期低46个基点,均处于历史低位。 对于当前实际利率边际上升,业内专家认为这有阶段性和结构性特征。实际利率是以名义利率扣减通胀计算,与物价关系密切。在名义利率已大幅下降的背景下,扣减通胀后的实际利率在一些特定时点偏高,属于“价格主导型的实际利率上升”,从趋势看,随着经济进一步回升向好,物价总体上温和回升,未来实际利率总体会有下降。 “在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不同行业的融资利率和商品价格涨跌差异明显。”专家进一步分析,如和房地产相关度较大的黑色金属建材等跌幅较大,有色金属、原油、化纤等价格是上涨的。对于过剩产能行业和效率低的企业,产品竞争力不足,产品价格下行较快,这部分的行业企业金融资源从紧配置,实际利率高是有利于市场出清的。而对于新动能领域的行业产品价格稳定,名义利率下行较多,享受的实际利率是较低的。这一定程度上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通过价格变化来配置资源,有利于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3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45%,5年期以上LPR为3.95%。两个品种LPR均与上月水平持平。 在业内专家看来,这主要和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维持不变、银行净息差延续承压、实体融资规模平稳增长、内需稳健修复等因素有关,LPR报价暂时没有相应下调的动力和空间。 息差承压 银行缺乏下调报价加点动力 3月15日,人民银行进行3870亿元1年期MLF操作,中标利率维持2.50%不变。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分析认为,在稳汇率和国内经济企稳向好迹象显现等考量下,3月份MLF实现“平价缩量”续做,也使得本月LPR报价调降的概率大幅降低。 除MLF操作利率外,LPR报价还由报价加点决定。从影响报价加点的因素方面来看,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分析认为,近期以DR007为代表的短端市场利率保持在略高于1.8%,背后是2月份降准落地后,当前政策面强调要防范资金空转套利。与此同时,在2月降准落地推动1年期商业银行(AAA级)同业存单到期收益率均值降至2.28%后,进入3月份该指标已现回稳态势。这意味着3月份以来银行在货币市场的融资成本保持稳定,缺乏进一步下调报价加点的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2月份5年期以上LPR报价实现下调,银行净息差延续承压。温彬表示,2月份5年期以上LPR报价单独大幅下调25个基点至3.95%,报价加点创出最大降幅。后续来看,伴随贷款利率继续下行,息差下行趋势预计延续,低利率、低息差将成为常态。 此外,近期宏观数据显示,1至2月份,经济内生动能继续修复,生产需求稳中有升,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居民消费价格同比由降转涨,发展质量不断改善,经济运行起步平稳,延续了回升向好态势。 服务实体经济 拓展金融机构让利空间 LPR保持平稳,但不妨碍国内金融业进一步让利实体经济。在王青看来,当前的重点是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在全面降准及2月份5年期以上LPR报价下调后,推动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量增价降”。尽管3月份两个期限品种的LPR报价维持不变,但当月新发放居民房贷利率和企业中长期贷款利率都将有一定幅度下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表示,在价格上将继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2023年两次降息,并且降低存量按揭贷款利率,引导主要银行下调存款利率,今年2月份又引导5年期以上LPR降低0.25个百分点,这些将有力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支持投资和消费。“我们将把维护价格稳定、推动价格温和回升作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统筹兼顾银行业资产负债表健康性,继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潘功胜表示。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降低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的同时,未来货币政策在结构上将更加注重提升效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预计人民银行将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继续挖掘利率市场化改革潜力,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展金融机构让利实体经济空间,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薄弱环节、重点新兴领域融资成本,推动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提振微观主体活力。 “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提升货币政策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效能。”潘功胜在前述记者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将设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继续实施支持碳减排再贷款,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带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科学评估风险,约束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融资供给,更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消费融资需求。盘活存量金融资源,着力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
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2024年3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130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和387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全额满足了金融机构需求。中标利率分别为1.8%和2.5%,均与此前持平。 对此,市场人士表示,整体符合预期。“今年2月超预期降准0.5个百分点,幅度翻番,流动性供给加倍,本月MLF需求已提前得到满足。”业内人士分析称,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交易公告中强调,本次MLF操作充分满足了市场机构需求,说明央行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态度并未改变。 充分满足金融机构需求 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依然较强 本次央行开展1年期MLF操作3870亿元,较到期量少940亿元。不过,从各项工具搭配使用和市场利率情况看,银行体系流动性依然保持合理充裕。 “央行前期操作大幅增加了流动性。”业内人士表示,2月5日央行降准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超过1万亿元,新增的5000亿元抵押补充贷款(PSL)额度已全部发放,此前央行MLF操作投放流动性的效果也在持续显现。另据市场估算,春节前现金投放规模在2万亿元左右,节后大量回笼也增加了银行体系流动性。从需求端看,人民银行近期强化引导信贷均衡投放,今年贷款“开门红”冲高的情况较去年收敛,加之3月财政以支出为主,年初政府债券发行进度也不及预期,对流动性的消耗相应减少。降准、MLF、公开市场逆回购等工具组合出手,今年以来,人民银行有效保持了流动性合理充裕。 前期政策的积极效应已经显现。1至2月进出口增速大超预期,工业用电量增长近10%。随着经济回暖,物价也出现回升,2月CPI同比转正至0.7%。 在上述背景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本次MLF操作充分满足了市场机构需求,说明人民银行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态度并未改变。“本次操作中,有些金融机构的操作量是大于到期量的,也有部分金融机构的需求量较到期量减少幅度较大,使得MLF的总操作量少于到期量,但央行并没有主动缩量的意图。考虑到前期降准和春节后现金回笼等因素,当前市场资金面已属总体宽松,当天近4000亿元的MLF操作量仍为银行体系注入了足够的流动性,货币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依然较强。”有专家如是表示。 市场利率运行平稳也反映资金面较为宽松。今年以来,货币市场利率DR007围绕1.8%的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平稳运行,临近春节和月末等时点也都保持在2%下方,近期、1年期同业存单利率和10年期国债收益率分别降至2.25%和2.35%左右,较宣布降准前的1月下降约20个和15个基点,资金面总体宽松。金融机构的结构性资金需求可以更多从市场上融资解决,减少对央行MLF的需求。 “货币政策效果还会持续显现,合力巩固经济向好态势。”《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都表示,去年以来,人民银行出台了多项货币政策举措,加大了逆周期调节力度,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回升向好。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贷款利率连创历史新低,不到4%的企业贷款利率明显低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9%的资产收益率,实际利率随着物价回升也趋于下行。“对于供给端,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已经很大,未来畅通经济金融良性循环,还需要在增加居民收入、刺激消费等需求端发力,这方面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也在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政策合力效果将进一步显现。”有专家分析称。 利率持平 银行体系流动性总体处于供求均衡状态 本次MLF操作利率为2.5%,与此前持平。对此,业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银行体系流动性供求总体处于均衡状态。 有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解释,MLF是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利率是银行体系流动性供求关系作用的结果,当前,MLF利率保持稳定,意味着银行体系流动性供求基本均衡。有银行人士表示,MLF利率平稳,实际上表明了央行有效把握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的态度,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对于国债收益率,受访专家认为,高于或低于MLF利率都属于正常的市场现象。“MLF利率是央行投放中期资金的利率,相对稳定;而国债收益率则是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形成,交易主体广泛和多元,波动相对较大。两者出现偏离也很正常。2023年下半年,我国国债利率就曾持续高于MLF利率。”受访专家分析称。 2023年以来,美国10年期和30年期国债收益率多数时间也低于联邦基金利率,利差可达100个基点以上。市场人士分析,近期,我国30年期国债收益率低于MLF利率,既有年初政府债券发行节奏慢、市场供需失衡的原因,也有市场预期较弱的因素。随着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政府债券发行加快,国债收益率走势也会出现变动。 什么是合理的利率水平呢?对此,专家表示,合理的利率水平要兼顾内外均衡。“开年以来,市场对美联储降息的预期正在逐步矫正,美元、美债收益率双双反弹,中美10年期国债利差最近再次走阔,倒挂近200个基点,外部扰动的不确定性影响依然存在。同时,国内经济稳中向好的势头还需巩固,市场信心也需要持续提振。”有市场人士分析,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货币政策调控依然面临内外部诸多因素的挑战。前期政策力度明显加大,从兼顾内外部均衡的角度看,国内利率水平短期内仍可以“稳”为主,当前更多的是体现好前期各项举措的政策效应。7天期逆回购利率作为关键的政策利率总体上保持平稳,包括MLF利率在内的各种利率也会体现出“稳”的态势。
本报讯 记者杨毅报道 近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证监会系统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会议指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生态保护、促进强军建设等作出重要论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证监会系统要认真对标对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真抓实干、履职尽责,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会议强调,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全面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了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证监会系统要把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贯通起来,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和中央金融办、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的要求,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统筹推进今年各项工作。一要把防风险作为首要任务,突出稳字当头,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综合施策,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全力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持续抓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妥处存量、严防增量。二要依法从严监管市场,抓紧谋划严把IPO入口关、加强上市公司和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健全监管执法制度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坚决打击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三要坚持通过深化改革强本强基,尊重规律、尊重规则,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有力服务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四要依纪从严管理队伍,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驰而不息纵深推进证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力打造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监管铁军。 会议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集中体现了代表委员们的真知灼见,反映了各界的关切和期盼。要切实提高站位,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进一步提升办理质量,推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3月6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经济主题记者会。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重点回应了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等市场关切的问题。 这是吴清就任证监会主席后首次公开亮相记者会。吴清表示,到证监会主席岗位后边学边干,以学为主。一方面,进一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工作的决策部署,抓紧推进落实;另一方面,通过调研向市场学习。 吴清强调,资本市场监管者要特别关注公平问题,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最重要的原则。下一步工作将尊重规律、尊重规则。监管重点是突出“强”和“严”。“强”是强本强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必须真诚善待投资者,必须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是严监严管。证监会将针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各领域、各主体、各环节,全面检视并加快补齐监管存在的短板弱项。 资本市场监管将突出“强”“严” 近一段时间,有关资本市场基本功能的讨论,如投融资问题、公平和效率问题引发市场关注。 关于投资与融资,吴清认为,二者是一体两面、不能分割,两大功能相辅相成,没有投资就没有融资,没有买方就没有卖方,只有投融资平衡发展,资本市场才能够形成良性循环。 关于公平与效率,吴清表示,在公平交易、合理定价、充分竞争的条件下高效配置资源,促进高质量发展,这样资本市场才有持久的生命力。但是,由于市场参与各方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监管者要特别关注公平问题,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最重要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重要的中心任务,这也是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直接体现。 关于下一步监管工作重点,吴清用“强”“严”这两个关键字概括。他表示,强就是要强本强基。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都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源头活水。必须真诚善待投资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监管执法和司法上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同时,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让企业更好发挥主体作用。从根本上看,必须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关于严,就是严监严管,就是依法从严监管市场,依纪从严管理队伍。”吴清表示,将针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等各领域、各主体、各环节,全面检视并加快补齐监管存在的短板弱项。将瞪大眼睛,对问题机构、问题企业强化早期纠正,对各类风险及早处置,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对重点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重点严打。在队伍管理上,将刀刃向内,严抓严管,真正在政治上、专业上、作风上、廉洁上过得硬,打造一支监管铁军。 企业IPO绝不能以“圈钱”为目的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逻辑起点,资本市场所有产品几乎都与上市公司相关。近一段时间,证监会和各地政府通过走访上市公司,帮助上市公司解决部分实际困难。在本次记者会上,吴清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围绕入口监管、出口监管、持续监管、责任落实等内容,阐述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重点。 对于严把入口,吴清强调,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绝不能以“圈钱”为目的,更不允许造假、欺诈上市。因此,审核注册各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严之又严,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全力把造假者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目前,证监会对在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交易所也进行现场督导,但是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的覆盖面还非常有限,下一步要成倍地大幅地提高覆盖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持申报就要担责,以此倒逼发行人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也倒逼中介机构提高执业和服务水平,做到勤勉尽责。”吴清说。 在加强上市后监管方面,证监会目前突出抓三件事:一是防假打假,二是规范减持,三是推动分红。 对于如何畅通出口,吴清认为,一方面,设置更加严格的强制退市标准,做到应退尽退;另一方面,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进一步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也鼓励推动一些公司主动退市。下一步,要加大强制退市、主动退市力度。 压实责任需要多方努力。在吴清看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企业必须扛起第一责任、主体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作为企业的“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还有各类专业中介机构也都要各负其责,责无旁贷。 同时,吴清还强调,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进一步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特点,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让真正有潜力的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支持下成长壮大,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结构,从而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增强市场稳定性:“一个基石”和“五个支柱”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对于如何建设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吴清提出,这至少包括“一个基石”和“五个支柱”。 吴清认为,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因素很多,机理也比较复杂,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重视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建设,提升市场韧性,是需要深入研究和努力做好的一项工作,同时是一项体系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综合施策。 “一个基石”,就是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首先要有良好的治理,有稳定的回报或者可以期待的成长性。大股东、实控人和管理层必须牢记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必须有姓“公”的意识和责任,要持续对公众负责,持续提高投资价值。 “五个支柱”,第一个是更合理的资金结构。市场上长钱短钱都是需要的,但是更缺的是长钱,同样缺的是长期主义。要努力推进价值投资、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 第二个是更完善的基础制度。资本市场规范性要求极高,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把各项基础制度搞扎实,增强制度的适应性、稳定性、可预期性。 第三个是更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都是市场自发调节、自我平衡的决定性因素,比如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如何有效衔接,有序循环,实现协调发展,这个机制需要进一步搞顺。”吴清表示。 第四个是更优质的专业服务。这一支柱涉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评估评级机构等,其都要进一步回归本源,勤勉尽责,把功能性放在首位,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准,为市场把好关。 第五个是更严格的监管执法。证监会最近一段时间采取了一些更加严格的执法行动,还将持续严格执法,对一些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加强行刑对接,有些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民事责任。这对于稳定市场运行至关重要。 “当然,要看到市场运行有其自身规律,正常情况下不应干预。但是,一旦市场严重脱离基本面,出现非理性剧烈震荡、流动性枯竭、市场恐慌、信心严重缺失等极端情形,该出手就果断出手,纠正市场失灵。”吴清说,这方面已经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还将健全完善相关机制。
本报讯 记者杨毅报道 2月27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就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加强法治保障听取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部分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踊跃发言,对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充分肯定,对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举措提出了意见建议。大家认为,办好资本市场,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加快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债券监管等各领域立法修法,及时评估完善业务规则,从制度上保障资本市场良法善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期货执法司法体系,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司法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追责力度,全面提升“零容忍”执法效能。进一步落实民事赔偿救济,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司法解释,加大代表人诉讼实施力度,发挥好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首恶”精准追责、大力追赃挽损,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吴清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证监会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强调,资本市场的规范要求极高,法治兴则市场兴。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吸收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有关方面一道共同推动加大法制供给、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司法保障,更好发挥法治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中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证监会分管负责同志和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座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为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通过非现场调查手段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并可据此对借款人作出风险评价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贷款人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区域、行业、品种等,审慎确定借款人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的贷款金额上限。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象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示例参考附件),并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并审慎约定每期还本金额。 第二十四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或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明显趋差; (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四)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对于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的业务,应当按照适当比例实施贷后实地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四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或参与虚构贸易背景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适用本办法,或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贷款金额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相关融资需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互联网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示例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示例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微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生产经营、核心主业、资产结构、财务资金状况、融资情况及资信水平等;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和可行性,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情况,项目资本金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可靠性,项目承建方资质水平,环境风险情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 (四)涉及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等;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并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贷款人经评价认为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可控,办理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人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应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监管规定,发放贷款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借款人,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三)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四)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以及进行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五)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的; (五)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并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还款来源情况等,审慎与借款人约定每期还本金额。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经贷款人评估认为确需降低还本频率的,还本频率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固定资产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迟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支付。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限。 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贷款人应于放款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并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明显趋差;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五)其他重大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股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同时要求追加相应担保。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发放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等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慎评估展期原因和后续还款安排的可行性。同意展期的,应根据借款人还款来源等情况,合理确定展期期限,并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按照实质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四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清收、协议重组、债权转让或核销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项目融资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原则上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人约定为项目投保商业保险。 贷款人认为可办理项目融资信用贷款的,应当在风险评价时进行审慎论证,确保风险可控,并在风险评价报告中进行充分说明。 第五十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提供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避免重复融资、过度融资。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贷款人应遵守银团贷款相关监管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第五十五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对借款人严重违约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等,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 第五十七条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或适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相关办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房地产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在这之中,金融自身的高质量发展非常关键。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质量,可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1月25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介绍相关情况并回应了相关问题。 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金融怎么干?尽管各个阶段挑战不一、重点有别,从金融监管总局的回应中不难看出,万变不离其宗,当前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首先,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做好“五篇大文章”。笔者关注到,本次发布会一共回答了十个问题,其中有五个问题分别是聚焦“五篇大文章”中的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足见各界对相关问题的重视。应当看到,“五篇大文章”进一步明确了未来金融业在助力经济结构优化过程中的发力点,是现阶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针对性部署,对于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要通过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创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强民生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供给、加快发展养老金融,持续引导金融资源更多地用于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其次,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质量总体保持平稳,风险抵补能力充足,流动性保持较高水平,但也必须看到,我们还存在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等问题。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业务结构和增长模式,实现由外延式粗放扩张向内涵精细化管理转变;要着力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同时,稳步提升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持续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稳步推进金融领域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吸引更多外资金融机构和长期资本来华展业兴业,鼓励中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再次,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经历过多次重大风险考验,但没有发生过金融危机,这是了不起的成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从本次发布会来看,中小银行、房地产、地方债等领域的风险化解工作备受关注。下一步,要坚持依法合规开展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推动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把握好时度效,有序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企合理融资需求,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大力支持“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和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建设;要积极配合化解存量地方债务风险,严控新增债务。 遇事无难易,而勇于敢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做好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任务十分艰巨。但无论何时,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开放、守住风险底线的方向不会改变。我们要不断提升金融自身高质量发展水平,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金融高质量发展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近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明确要求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金融将成为铺就金融强国之路的重要基石。为深入探讨“金融强国”战略下各地金融机构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和数字化转型路径,近日,多家金融机构就“地方金融发展”在北京进行闭门研讨。 论坛期间,活动发起方宣读了《倡议书》,倡议与会机构携起手来,抢抓新机遇,共谋新发展,共同探索以金融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北京金控集团、湖南财信金控集团、江西金控集团、福建金投、河南投资集团、浙江金控、广州金控集团、成都交子金控集团、龙江金控集团、辽宁金控集团、四川金控集团、陕西金控集团、安徽国元金控集团、鲁信集团、海南财金集团等机构代表,共同上台参加倡议活动,并一致表示将博采众长,互鉴互助,以更高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实举措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直面“新挑战”,数字驱动金融升级 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当下,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首要任务,各地重点金融机构不惧挑战,以数字化转型开启新时代的升级发展之路。 在交流发言环节,北京金控集团指出,作为全国首批、地方首家持牌金控公司,北京金控围绕公共数据应用、个人与企业征信、数据交易、数字民生、数字政务等方向,着力建设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初步构建了具有金控特色的数字金融生态体系,致力打造数字金融领域的生态主导型企业。 湖南财信金控集团指出,要围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的“五篇大文章”,以算据、算力、算法、算网、算安五大数字化维度,夯实金融科技体系,积极构建综合金融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元系统,动态适应技术变革、业务转型、监管强化和人才适配,实现“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努力提升经济发展的“含金量”“含新量”“含绿量”,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财信力量。 江西金控集团表示,将围绕“千亿智慧金控”的战略目标,从提升风险防控水平、强化综合协同能力、加强金融科技建设三个方面发力,加速推进集团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和实体经济做大做强。 福建金投表示,将紧紧围绕福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金融发展目标任务,在金融强国目标中找准金投发展定位,在五篇大文章中谋划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数字化发展过程中提升能力建设、筑牢风险底线,助力构建更具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 结合河南地方金融业改革化险情况,河南投资集团进行了经验介绍和交流。依托30年“金融+实业”的发展优势,河南投资集团锁定金融机构“投贷后、出险前”关键期,自主研发“烽鼎”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提升地方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切实以稳健筑牢根基、以责任成就发展。 浙江金控指出,作为浙江省政府金融投资管理平台,浙江金控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初心使命,依托产业基金、数字科技、金融服务,助力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下一步,将深化数字产业生态布局,优化开放协同,拥抱数字经济新浪潮,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动地方大型金融控股集团高质量发展,对于驱动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地方乃至全国经济金融的稳定安全至关重要。围绕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广州金控集团持续做好持牌经营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推动集团‘二次创业’转型升级,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广州金控集团提到。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五篇大文章,其中数字金融是基础支撑”,成都交子金控集团认为,“当前正处在数字货币取代千年纸币的变革时代,亟需一套全新的数字金融体系。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将弘扬‘交子’创新精神,当好数字金融时代的综合金融专家,为‘金融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辽宁金控集团提到,在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的指导下,辽宁金控依托金融科技应用推进金融赋能实体产业发展。成立辽宁金科征信公司,深耕数字化金融创新,整体提升产融效率,服务产业投资;以辽宁基金为抓手,建立产业基金集群,围绕国家和区域重点产业方向,提供深度赋能服务。 开创“新格局”,数字金融纵深推进 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需要借力数字技术革命,推动金融与数字技术的有机融合,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强化系统性风险防控,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金融服务需求。 腾讯云公司以“技术变革为数字金融发展提供新动力”为题进行分享,指出当前四大技术趋势将加速大型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一是金融自主创新推动数字化转型走向纵深;二是大模型为金融科技注入新生产力;三是隐私计算助力金融数据可信流通;四是动态风险治理打造风控新模式。 北京金控集团提到,作为地方金控的先行者,北京金控集团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友好、有序、审慎的行业发展政策环境贡献力量;依托旗下服务数字经济的北交所基金、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征信平台建设、个人征信服务等业务,推动与与会机构共建生态、共创价值、共谋发展。 随后,北京金控集团作为牵头单位,联合湖南财信金控集团、腾讯云公司、鑫朴茂源管理咨询公司、福建金投、江西金控集团、河南投资集团、浙江金控、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广州金控集团,重磅发布了《地方金融发展报告(2023)——数字经济时代大潮下的转型与使命》,切实为构建数字金融生态体系提供新路径、打造“样板间”。 此外,报告编写组汇报了《报告》“三大篇章”主要内容。在背景篇——机遇与挑战,全面阐释了数字经济发展、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技术变革创新已经成为地方金控平台公司实现数字化新发展、担当新使命的关键催化剂;在内部篇——加快机构数字化转型,聚焦地方金控平台公司自身数字化体制机制不健全、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内部管理系统不完善及业务系统建设滞后等痛点问题,介绍了地方金控平台公司数字化转型的特色经验;在生态篇——助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结合各地在数据汇聚、数据交易、数字征信、数字民生和数字政务等领域的创新实践,提供了数字金融生态构建的新样板。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3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一年。当前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向好、总体回升的态势更趋明显,增长动能不断增强,转型升级持续推进。但同时,也面临世界经济复苏不均衡、国内经济稳定回升基础不稳固等挑战。 在这一复杂背景下,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精准有力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从货币政策看,今年以来,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服务力度不断加大,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稳健货币政策精准有力 支持经济恢复向好 2023年以来,为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健的货币政策精准有力,加强逆周期调节,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广义货币(M2)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2023年以来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流动性超过1万亿元;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总量适度、节奏平稳;截至2023年10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0.3%,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9.3%,在保持物价稳定的情况下有力支持经济恢复;两次调降逆回购操作和中期借贷便利(MLF)等政策利率,分别累计下降20个、25个基点,引导1年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累计下降20个、10个基点。 “总体而言,这些政策措施调整力度大,出台速度快,协同发力,有效降低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提升了各类经营主体扩大消费和投资的意愿和能力。”董希淼表示。 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其中,针对市场高度关注、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房地产市场,金融管理部门的政策也在积极见效。基于国内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金融管理部门连续出台房地产金融调整优化政策,有效减轻居民利息负担,改善消费者预期,增强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截至9月底,超过22万亿元存量房贷利率完成下调,惠及约5000万户、1.5亿人,利率平均降幅0.73个百分点,合计每年减少借款人利息支出1600亿元,户均每年减少3200元。 “房企融资方面,2023年8月底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的房地产支持政策及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有利于继续改善房企现金流状况,降低房企违约风险。”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有进有退” 2023年,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了重要作用:调增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000亿元,增加洪涝灾害受灾严重地区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350亿元,延长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期限至2024年末,延长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期限至2024年5月,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继续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工具。截至9月末,我国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余额总计7.0万亿元。 在程实看来,整体上来看,结构性货币政策保持“有进有退”。他表示,“进”是指通过结构性货币政策持续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优化资金供给结构。通过引导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将更多的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普惠金融、科创融资、绿色贷款等领域的贷款增速均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程实分析认为,具体来看,截至2023年9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8.7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5%,其中,9月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62%,处于历史较低水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4万亿元,同比增长22.6%;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6%;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余额28.6万亿元,同比增长36.8%。 而“退”是指依据不同阶段经济运行规律与宏观环境变化,对临时性以及针对部分领域行业的货币政策进行调整,以实现对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程实表示,一些在特殊背景下推出的临时性政策可缓缓慢退出。例如,2020年初增加的用于支持抗疫保供 和复工复产的3000亿元、5000亿元再贷款额度,已于2020年6月末到期退出。对于2022年设立的科技创新再贷款、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等工具,今年以来面临陆续到期情况,这些工具退出后,存量资金可展期,最长可使用3年至5年,最大限度实现“缓退坡”。 此外,程实建议,可以退为进,稳妥有序引导资金对非集约、低效率行业、领域和企业的稳健退出,为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腾挪空间,减少被低效占用信贷额度,从而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加强政策协同配合 货币政策要更好发挥作用,离不开与财政政策等的协同配合。《202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总量上,积极的财政政策能发挥乘数效应扩大总需求,稳健的货币政策可通过货币信贷、利率等政策作用于经济,二者协同发力相辅相成创造宏观政策空间,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共同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对于在哪些方面协同、如何协同,有专家分析认为,2024年,货币政策仍将与财政政策协同配合,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中期借贷便利等多种方式,熨平日常财政收支影响。 “单一政策目标难以应对内外部的不平衡问题。只有通过系统性的政策搭配,才能有效地应对多重挑战,实现经济金融增长稳定。”程实对《金融时报》记者分析称,基于实证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合理组合能够积极提振家庭部门的消费支出。结合实证模型与中国现实,程实认为以“宽财政、稳货币、重结构、强目标”为主线的政策搭配,有望发挥支持消费内生复苏的积极作用。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预计,货币政策将进一步加强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国债柜台业务,通过优化服务、丰富业务品种,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购买国债,既有效保障政府债券顺利发行,又加快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乘数”,这是四川玖谊源粒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谊源”)副总经理朱志成在形容金融给科技型企业带来的作用时提到的一个概括性评价。“研发是个高效试错的过程,有足够多的投入,才能多头多轨进行,更容易成功。与此同时,持续的融资,在资本市场有所动作,行业研究、分析就会关注到你,企业的影响力也会随之大增。”朱志成说。 玖谊源2017年成立,2019年引入3000万元A轮融资,2021年引入B轮融资1.3亿元。“到这时基本走完了前期的研发流程,开始进入市场,投资建厂房。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自有资金沉淀在厂房的工地上,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效率比较低。”谈到接触银行的缘起,朱志成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为了让更多资金流入到研发和产品上,彼时,他们接触了包括中国银行绵阳分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 “我们一个月内就为玖谊源核定了8000万元授信,其中,6000万元为固定资产贷款,用于支持其医用回旋加速器基地建设,扩大企业产能;2000万元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持企业日常经营周转所需。”中国银行绵阳分行行长助理徐恒介绍,截至2023年9月,该行已为企业发放了2500余万元贷款,支持其医用回旋加速器基地顺利建成并投产。 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要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并提出要做好包括科技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 近日,《金融时报》记者跟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调研川渝两地科技金融发展情况。据了解,两地监管分局按照第二批主题教育要求,积极深入企业一线,紧跟当地产业集群建设,大力推进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等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带动了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 看潜力:破解科技型企业抵押难 玖谊源是我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科研成果转化、个人股东持股和民营资本合营的混合制企业,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具备批量化生产医用回旋加速器的企业。 在了解到企业需求后,中国银行绵阳分行按照该行“科技金融试点授信业务”准入标准,紧跟客户需求,上下联动,并邀请专家线上线下协助评估,提升了业务的快捷性,降低了企业的佐证成本。 “该企业已经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并成功破解外国在该领域的‘卡脖子’难题,具备较好的成长潜力。但是其商业化程度较低,且仍处于长期亏损阶段。”徐恒认为,银行对企业盈利指标、资产负债指标有传统的规范,但这些对科技型企业往往是不适用的。目前,玖谊源从财务表现来看并不是高盈利阶段,但具有很高成长性。他表示,高科技企业技术含量高、前期投入大,后期赛道出来后成长会很快。针对这些特点,该行在授信过程中作了不少调整。另外,基于中国银行总行和科技部的战略合作,打造全生态科技金融体系,突破原有授信评价模型,并着力构建专属的科技金融评价模型,有机融合投行视角,采用科技、财务、企业价值等维度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评价。“最后,我们给玖谊源核定8000万元授信总量,基本贴合企业当时的需求。”徐恒介绍。 不只看财报,还要看潜力。在重庆两江新区,重庆万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国半导体”)的成长也透露出这样的内涵。 2016年3月,万国半导体落地两江新区。2019年,公司正式投产,具备了从功率半导体设计、制造到封装测试完整的研发生产能力。目前,公司已建成全球第二个、国内首个12英寸功率半导体芯片项目。 2020年,万国半导体12英寸功率半导体芯片制造及封装测试生产基地项目因扩大产能,需要采购晶状体生产设备,急需融资2.5亿元。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参与银团贷款,为企业提供了1亿元贷款额度,成为银团中的最大贷款额度行。 “在本次授信方案的设计中,由于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和合适的担保,使得项目的推进一度停滞不前。”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副行长周昭燕坦言,但由于该行与万国半导体在前期保持了较为紧密的联系,对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充分考虑到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拥有多项国内国际专利的优势。同时,重庆农商行两江分行也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对制度规范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其他参与行沟通协调方案可行性。“最终,我们以知识产权质押为突破口,迅速通过了贷款可行性方案的审批,采取了知识产权质押和追加设备抵押的方式,解决了客户缺乏合适担保的问题,并给予了企业4家参团银行里最大授信额度,在不增加客户负担的情况下,确保了贷款资金及时注入万国半导体的项目建设。”他说。 为万国半导体提供资金的还有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该行行长助理曹文斌表示,一方面,科技型企业代表着未来,银行在风控上会有相对倾斜的政策;另一方面,招商银行总行针对8个产业设有单独的战略部门,在多年前就开始布局,对半导体行业了解得非常透彻。“所以,我们在公司还没有收入且在投入的阶段就愿贷、敢贷。银行不是单纯按照财务报表逻辑去审贷,而是基于对企业未来的认知和判断。”他说。 优环境:如何让金融机构服务无忧 像玖谊源和万国半导体这样的科技型企业天生就与众不同,需要金融业“特殊”对待。除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主动作为,与企业“双向奔赴”之外,政府与监管部门也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以及高技术、高风险、轻资产特点,积极提供政策保障,为企业和金融机构都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推出多项产品,着力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 玖谊源所在的绵阳市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设的科技城,《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绵阳已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2141家,高新技术企业709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283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5家。近年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全力推动科技金融积蓄成势,以“政策保障+资金贴补+专业机构+多元产品+平台对接”五位一体的模式推进绵阳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 科技与金融相互支持、互促循环,但遵循不同运行规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局长李弘说:“对包括玖谊源在内的科创企业而言,科技研发的成熟周期远高于传统产业,成果转化和商业模式不确定性强,这与金融机构风险审慎偏好存在错位,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摆脱‘不敢贷、不愿贷’的包袱,科创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针对这一突出难题,该局主动思考谋划,大力推动全市出台“金融十条措施”支持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推动地方财政对科创企业贷款和科技保险产品实施资金贴补,让金融机构吃下“定心丸”。同时,联合市级部门通过开展企业走访、组织对接会议、开辟网络端口等,共享优质企业库名单和金融产品信息,帮助科创企业经营信息转化运用为金融信用信息。在该局的监管引领下,绵阳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体系、健全考评机制,越来越多的金融资源流入科技领域。相继推出全国首批“种业品种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先后设立6家银行保险科技专业机构,数量居全省地市州首位。 而在重庆两江新区,目前拥有专精特新小企业90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72家、技术中心企业285家、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467家。近年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江监管分局强化科技赋能,深入产业一线,为企业增量提质。积极督导各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和保险产品,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长贷”“科技担保贷”,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产品,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深化合作,丰富融资保障渠道。同时,聚焦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从强化金融供给、健全服务体系、丰富供给渠道、优化外部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提升科创企业服务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采访中,不少企业表达了对科技型保险的期待。“科技型保险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保险是目前行业正在突破的一个难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江监管分局副局长曾宇露表示,由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技术和数据存在较高的行业壁垒,保险业难以按照传统的方法实现风险评估和产品定价,导致现在一些高精尖设备的保费非常高。“类似万国半导体所在的半导体行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参考样本量不足,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去了解,或者探索类似于中国集成电路共保体形式的保险保障。”针对这一情况,该局正在加强产业端的研究,并与市经信委密切联络,归纳总结产品风险特征,设计风险量化评估模型,指导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开发保险。 见成效:打破垄断,实现量产 金融帮助这些科技型企业取得了跨越式进步。 “事实上,我们从成立以来,就和重庆本地还有其他各类型金融机构展开了合作、探索,并形成了成熟稳定的合作机制。”万国半导体财务副总经理袁梅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一系列重要支持,确保了项目建设、投产、量产等关键环节资金的及时注入。如今,万国半导体已成为全国首家12英寸功率半导体芯片制造企业。 目前,玖谊源生产的应用于核医学领域的医用回旋加速器设备核心部件及技术已填补了国内空白,并打破国外垄断。朱志成感慨道:“在全球1600台医用回旋加速器设备中,欧美等发达国家拥有其中的1300台,而他们的人口是全世界的八分之一。在2021年之前,该设备国产占比不到1%,现在国内每年新增的设备中,国产已占到25%。与此同时,我们也拥有了全球最大的生产车间。”徐恒表示,随着玖谊源生产的设备走出国门,银行也会在出口结算、保函等业务方面提供支持,帮助企业继续做大做强。 截至2023年9月末,绵阳市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533.2亿元,连续15个季度保持增长,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87.08亿元,户数239户,覆盖85%专精特新企业;2023年1至10月,辖内保险公司已为392家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金额324亿元,居全省地市州第一。截至2023年10月末,两江新区技术中心企业贷款余额270.13亿元,有贷户70户。高技术制造企业贷款136.36亿元,有贷户135户。专精特新企业贷款余额合计82.75亿元,有贷户245户。 如今,像万国半导体和玖谊源一样,许许多多科创企业正在川渝这片沃土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并在金融机构的助推下,不仅成为“中国制造”,也代表着“中国智造”。
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2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取得积极成效。截至今年9月末,私人控股企业贷款余额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9%,较上年末提高2.6个百分点。前三季度,新增私人控股企业贷款4.0万亿元,占全部新增企业贷款的21.6%,较上年上升3.5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与金融机构共同努力,推动民营企业融资持续量增、面扩、价降,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报告》为下阶段金融支持民营企业指明了方向,“继续加大货币政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举措极大提振了市场信心。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在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将持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资源投入,精准有力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持续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助力民营经济继续向好发展。 普惠小微贷款将快速增长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持续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2350亿元,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已累计提供激励资金498亿元,有效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推动企业融资成本降至历史低位。 得益于货币政策工具的激励引导作用,金融资源正精准滴灌普惠小微、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数据显示,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从2019年末的11.6万亿元增至2023年9月末的28.7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5%;9月份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4.62%,处于历史较低水平。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从进一步夯实经济恢复基础、稳定就业大局出发,当前有必要继续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金融资源向民营小微企业倾斜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发力点。在政策支持下,未来一段时间,普惠小微贷款将继续快速增长,小微企业信贷可及性将进一步提升,信贷成本也将延续稳中有降势头。 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在总结“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所作出的努力时,《报告》指出,人民银行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下简称“第二支箭”)延期扩容,为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有效增信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增加银行支小信贷资金来源。发挥供应链票据等金融工具作用,推广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已累计为140家民营企业发行的2426亿元债券提供了增信支持,对于缓解民营企业信用收缩、修复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第二支箭”继续扩容增量,市场普遍抱有期待,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也再度提及“畅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并作出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等诸多具体安排。 王青表示,这些举措有助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债难的问题,降低债券融资门槛。不过,市场培育需要一段时间,当前还可以尝试通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等方式,直接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债融资。 加大对支持民企的有效激励 解决民营企业“缺水”难题,积极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完善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机制也尤为关键。 《报告》指出,人民银行持续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机制。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小微业务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均不低于50个基点、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的权重均不低于10%。 谈及下阶段服务民营企业的政策思路,《报告》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大货币政策对民营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抓好已出台政策文件落实,对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系统性安排,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通过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做好民营企业资金接续服务,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银行业要全面落实好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容错纠错机制和尽职免责安排,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的有效激励,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在驱动力。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表示,在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绩效考核权重的具体要求下,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继续推动科创、普惠、绿色贷款等提质增效。同时,民营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跨境金融以及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股权融资等规模有望扩大,不断激发民企发展潜在动能。
本报讯 记者谢晶晶 王璐报道 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系统阐述了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和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本质特征和主要内涵,为我们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明确了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作为金融系统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喉舌,金融时报社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和实践的重大成果,是党对金融规律认识的新境界。为了进一步加强理解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深刻内涵,12月1日,本报在京举办了“2023年度特聘专家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座谈会”,围绕“如何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邀请专家建言献策。 金融时报社总编辑姜再勇主持了本次座谈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连平、英大信托总会计师李芳、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副总经理李晓芳、人保集团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云龙、中信信托董监办总经理刘方明、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平安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出席座谈会,金融时报社副总编辑李大萍、徐利以及原副总编辑、采编顾问许志平参加座谈会。 姜再勇首先向一直以来支持金融时报社工作的各位专家表示诚挚感谢。他表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根本目标是建设金融强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实现金融强国奋斗目标,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 连平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在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最重要的是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确保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从银行的视角看,宗良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通过金融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然要求和有力支撑。宗良表示,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有“四个着力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二是突出人民导向,站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坚定立场;三是坚持开放兴业,激发金融创新释放活力;四是聚焦金融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李晓芳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普惠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被提及,体现了我国金融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是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为此,银行业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秉持服务大众需求的初心,聚焦关乎社会民生的痛点难点,积极践行新金融,依托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持续探索创新普惠金融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 周茂华也表示,在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的基础上,还要推动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增加高质量金融服务与产品的供给,更好满足国内市场多元化、品质金融需求;通过与国际一流金融机构竞争与合作,推动我国金融业整体服务质量稳步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国际通行金融规则相衔接,市场个体更好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保险机构的视角看,刘云龙表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首要是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在经营理念、产品服务、发展方式等方面推动深层次的变革与重塑。郑伟表示,“十四五”规划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安全发展等方面,均对保险业作出了明确部署。未来一个时期,中国保险业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持续深化市场改革,加快建设现代保险市场体系;二是深入挖掘专业优势,扎实服务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三是主动对接重大战略,助力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四是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兼顾守住风险底线和释放市场活力。 从信托机构的视角看,李芳表示,信托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立足新形势下的新发展理念,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彰显金融企业的责任担当。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其次,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守受托人定位,争当“金融主力军”;最后,坚持把风险防控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高度重视公司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刘方明表示,一方面,要不断提升风险化解能力;另一方面,应逐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患于未然,变被动为主动,全面提升风险识别预判能力,为公司健康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此外,针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五篇大文章之一的“数字金融”,欧阳日辉表示,数字金融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多方合力、凝聚共识。政府方面主要进行顶层设计,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和服务体系,同时进行数字金融监管和治理;金融行业主要为数字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扮演组织者和助推器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