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前十一月全国规上互联网企业业务收入超一万四千亿元—— 互联网平台收入快速增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去年1-11月,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业务收入和营业利润保持较快增长,互联网平台服务和数据业务实现快速发展,信息服务收入平稳增长,整体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 互联网业务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去年1-11月,中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简称互联网企业)完成业务收入14155亿元,同比增长22.3%,两年平均增速为17.5%。1-11月,互联网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280亿元,同比增长14.8%,增速较1-10月回落6.5个百分点。 看分业务运行情况—— 信息服务收入持续增长,音视频服务增势突出。去年1-11月,互联网企业共完成信息服务收入7618亿元,同比增长17.6%,增速较1-10月提高0.1个百分点;在互联网业务收入中占比为53.8%。其中,音视频服务企业保持高速增长;网络游戏企业增长平稳;新闻和内容服务类企业快速增长。 互联网平台收入快速增长。去年1-11月,互联网企业实现平台服务收入5191亿元,同比增长34.8%。其中,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业务收入增速较1-10月回升。网络销售平台以及提供生产制造、生产物流平台服务为主的企业收入平稳增长。 互联网数据服务持续快速发展。去年1-11月,互联网企业完成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收入403亿元,同比增长3.9%,增速较1-10月提高0.5个百分点;完成互联网数据服务(包括云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收入241.5亿元,同比增长28%。 看分地区运行情况—— 东部地区互联网业务收入稳步增长,西部地区增势迅猛。去年1-11月,东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12033亿元,同比增长22.5%,占全国(扣除跨地区企业)互联网业务收入的比重为89.4%。西部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874.1亿元,同比增长39.2%,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6.9个百分点。中部和东北地区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分别为511.2亿和44.3亿元,同比增长2.1%和6.4%,增速较1-10月分别回落0.2个和0.5个百分点。 看移动应用程序发展情况—— 移动应用程序(APP)总量保持稳定。截至去年11月末,全国国内市场上监测到的APP数量为272万款,数量与10月末持平。11月份,新增上架APP数量12万款,下架应用12万款。 游戏类应用数量仍居首位。截至去年11月末,移动应用规模排在前4位的APP数量占比达59.2%,其他生活服务、教育等10类APP占比为40.8%。其中,游戏APP数量继续领先,达68.7万款,占全部APP比重为25%。 游戏、日常工具、社交、音视频类应用下载量居前。截至去年11月末,国内第三方应用商店在架应用分发总量达到20924亿次。其中,游戏类移动应用的下载量首超3000亿次,达3204亿次。日常工具类、社交通讯类、音乐视频类下载量均超2000亿次,分别达2771亿次、2528亿次和2446亿次,排名第二至四位;生活服务类、新闻阅读类、系统工具类和电子商务类分别以1914亿次、1596亿次、1514亿次、1411亿次分列第五至八位。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1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介绍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陈文俊: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中央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今天我们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女士,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先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先生。 下面,先请徐晓兰女士介绍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晓兰:各位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值此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很高兴参加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首先,我代表工业和信息化部,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近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小企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专业化发展特色更加鲜明,在促进增长、推动创新、保障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显。今年以来,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生产经营总体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为例,今年1-9月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2.8%和32.5%,比2019年同期分别高出了2.7个和13.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从业人员5010.2万人,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68.2%。同时,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不断增强,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表现优异。近日,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有13个项目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与申报的。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81家首批上市企业中有一半以上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中16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多,中小企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下行压力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非常关心。10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支持力度,要求多策并举有针对性地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按照务实、精准、短期可见效的原则,从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用电保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全面压实责任9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举措,涉及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3个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多策并举、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共同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企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了《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其中,《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以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聚焦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和促进转型升级等服务支持,提出了涵盖财税支持、信贷支持、直接融资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创新能力提升、数字化转型、人才智力支持、助力开拓市场、精准对接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等在内的10项实事、31条具体任务。《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以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围绕打造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充分迸发的良好生态,聚焦创新引领、融资支持、数字化发展、绿色发展、质量和管理、人才素质等多个维度,提出了11个方面、34项举措,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以上三个文件,凝聚部门合力,助企纾困与激发活力并举,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形成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1+2”长短政策“组合拳”。“1”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2”是指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和《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中小企业好,中国经济才会好,我们要切实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加快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任务,逐项抓好已出台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地,密切跟踪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加强政策研究和储备,全力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创新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先简要介绍这些。稍后,我将和人民银行的同事们一道,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谢谢大家! 陈文俊:下面欢迎各位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当前不少中小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和挑战,请问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总体运行情况如何?下一步如何帮助这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谢谢。 徐晓兰:谢谢您的提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一是企业数量稳步增长。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已达到1.5亿户,其中企业4600万户,99%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二是经济效益稳定恢复。1~9月,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2.8%、32.5%,比2019年同期分别高2.7个百分点、13.2个百分点。三是就业保持总体稳定。截至9月末,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从业人员5010.2万人,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68.2%。四是创新活力不断增强。2020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同比增长12.1%,申请专利84.5万件,同比增长20.0%。 但也应当看到,当前受错综复杂国内外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确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近期受原材料价格高企、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融资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新冠肺炎疫情散发、用电紧张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增速放缓,9月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同比增长11.2%、3.6%,下行压力加大。 为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期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包括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用电保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全面压实责任9条具体措施,既包括对已出台政策的深化落实,也提出了如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成本大幅波动风险等新的举措。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通知》落地生效,提升中小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加强政策落地生效。全面压实责任,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以及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推动各相关部门、各地区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出台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加大政策宣贯力度,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 二是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强化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调研,密切关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关注新问题、研判新趋势,加强政策研究储备,推动适时将部分阶段性惠企政策转化为可长期实施的政策,不断提升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进一步稳定中小企业发展预期和信心。 三是加强政策监督评价。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将政策落实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引导地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督查工作,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推动政策落地生效。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在文体上与我们平时看到的政府文件文体不太一样,以实事清单的形式提出工作举措比较实,令人耳目一新。请问,这是怎么考虑的?另外,您认为《实事清单》中有哪些亮点?谢谢。 徐晓兰:谢谢您的提问。确实如这位记者所说的,《实事清单》文风比较特别,内容比较实,这也是按照中央领导的指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一个“实”字,讲干货、列清单、办实事。在文件起草前,我们做了大范围的调查问卷,详细了解企业的需求,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会同有关单位一起想应该出哪些招、办哪些事,真正能解决中小企业难点痛点堵点的问题,让企业有获得感。要确保每件事可以落地落实、有成效,而且列出完成时限。 《实事清单》有针对性地提出10项实事、31条具体任务,我举几个例子:比如在融资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专项金融支持,对拟上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分类指导、精准培育、投融资对接,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研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比如在强化服务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APP,实现政策的主动匹配、创新人才的供需对接、服务的“一站式”获取。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活动,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2022年底前,推动地方对全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1项困难。再比如在加强创新支持方面,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推动“供”和“需”双向“揭榜”。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遴选中,对“小巨人”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给予加分。将5000家“小巨人”企业纳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组织100家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不少于10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抓好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地见效,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多办实事、办好实事,让他们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人民银行出台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取得了哪些成果?中小企业的贷款实际利率是多少?覆盖面是否有所扩大?下一步还将出台哪些措施?谢谢。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谢谢你的提问。过去一段时间,人民银行主要着重推动了几项工作: 一是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导向作用。积极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定向调控、精准滴灌作用,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 二是巩固提升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2020年至今年10月,银行累计对14.4万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其中支持中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11.8万亿元,累计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9.1万亿元。 三是提升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便利度。发布供应链金融管理制度,构建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政策框架,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融资。今年1-10月,中征平台共支持近2万家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1.46万亿元。 四是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刚才徐部长介绍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的情况,从金融部门角度来看,也觉得这是发挥各方面合力的典型。到今年10月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整体获贷率超过七成,户均贷款余额为7526万元,小微企业融资继续保持量增、面扩、价降的良好态势。从总量上来看,10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8.6万亿元,同比增长26.7%。从覆盖面来看,普惠小微贷款覆盖面持续扩大,2021年10月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小微经营主体4217万户,同比增长34.1%。从贷款利率来看,在2020年大幅下降的基础上继续稳中有降,10月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94%,比2020年12月又下降0.14个百分点。 针对近期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准备着重从三个方面继续推动相关工作: 一是用好新增的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增加信贷投放,将优惠利率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2000亿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中小微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统筹做好两项工具到期后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接续,同时重点关注延期贷款、信用贷款的质量情况,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三是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加强科技手段运用,大力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融资担保等配套机制建设,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谢谢。 封面新闻记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请问,在推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方面,工信部有哪些具体的考虑和规划?谢谢。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梁志峰:谢谢你的提问。创新是国家和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的决策部署,重点从三个方面来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一是夯实政策支持体系。这次提到的《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和《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就是从不同角度对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作出的安排,我们将重点推动落实好这两个文件,联合财政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运用,带动地方政府加强创新支持,以创新驱动中小企业行稳致远。同时,我部将在“十四五”期间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并考虑专门研究制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创新支持力度,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与活力。 二是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我们正在健全完善“百十万千”梯度培育体系,这也是多次讲到的,力争到2025年通过中小企业“双创”带动孵化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十万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一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一千家左右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但如何完善这个体系?首先,建立分层评价体系。我们正在制定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培育办法,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评价培育办法,加强顶层设计。把这三个层面的标准建立起来,建立科学的梯度培育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完善分类培育办法。通过“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双创”活动,着力挖掘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因为这个量大,计划一百万家。通过为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等活动精准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再次,打造各类培育载体。大力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包括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加强对不同企业群体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百十万千”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不断做优做强,催生一批掌握独门绝技的“单打冠军”或者“配套专家”企业。 三是做强创新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数字化赋能、智能制造进园区、节能诊断进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等系列活动,大力培育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支撑。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目前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除困境?取得了哪些成果?请具体介绍一下,谢谢。 梁志峰:谢谢你的提问。今年以来,受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我想用“少取、多予、服务、培优”八个字概括我们所做的工作。 在“少取”方面,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出台阶段性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降低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0亿元,七成有经营合作收入的小微企业无需缴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手续费,据测算,每年为市场主体减少手续费支出约240亿元。降低贷款利率,我部问卷调查显示,42.1%有贷款企业反映享受到了优惠利率。 在“多予”方面,今年中央财政新增支持“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资金,目前已经安排35亿元,支持1300多家“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安排30亿元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减补政策。刚才邹澜司长介绍了加大支小再贷款额度3000亿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投放力度。相关的数据刚才邹澜司长说了,我就不再重复。 在“服务”方面,1-10月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带动11万家服务机构围绕政策发布、技术创新、投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共性需求开展服务476万多次,服务企业6098万家(次)。9月份,举办了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首届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吸引了56个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的企业(机构)参展参会,达成的合同意向金额超过400亿元,发布了8200多亿元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计划。 在“培优”方面,主要是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今年培育了第三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930家,是前两批总数的1.5倍,带动各地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万多家,入库培育11.7万家。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截至目前,已经完成设立16支直投子基金,累计投资项目将近600个,投资金额大约有210亿元,今年投资初创期成长型的中小企业数达到75%,引导了社会资金投早、投小、投创新。举办了“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吸引3万多个项目参赛,推动各地举办对接活动1100多场,获得投资100多亿元,一批优质项目落地生根。 我就从这四个方面举一些例子,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惠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请问人民银行的邹澜司长,今年以来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整体情况如何?未来如何保证资源持续向制造业、小微企业以及绿色发展等这些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流向?谢谢。 邹澜:谢谢你的提问。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宗旨。金融部门下一阶段将持续地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强化外部激励约束,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引导金融机构把更多资源投向制造业、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除了刚才介绍的小微企业情况,我再补充几个方面。 一是继续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持续释放LPR改革效能,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 二是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坚持点面结合、长短结合,做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融资支持,并推动提升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激励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规模,实施优惠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三是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有效落地。引导金融机构及时满足符合条件的煤电煤炭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为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发挥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作用,着力提升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在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基础上,通过提高效能有效减少碳排放。 四是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完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优化地方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提高信息共享质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请问出台《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考虑是什么?主要从哪些方面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谢谢。 梁志峰:谢谢你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竞争力是国家产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就是要增强中小企业的内生动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若干措施》聚焦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和提升过程中间面临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涵盖面广,措施较多,我从三个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是牵住创新这一“牛鼻子”。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提升创新能力。《若干措施》重点从“双创”支持、数字化转型、工业设计赋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质量管理方面增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并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来营造创新的生态,不断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与活力。比如说,我们看到有些中小企业认为只要能够生产出来、销售出去、赚了钱就行了。《若干措施》提出要推动中小企业工业设计赋能,希望引导中小企业在夯实生产能力基础上,将工学与美学结合起来,将实用性与艺术性结合起来,甚至与时尚性结合起来,提升品质、塑造品牌,既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又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再比如,我们调研发现不少中小企业聚焦细分市场、专业领域许多年,他们积累的有效专利有好几百项,很有必要强化专利布局。因此我们在《若干措施》中提到,引导开展专利布局的工作,原来只有大企业才敢提开展专利布局,现在中小企业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面。 二是补齐“合规”这一“最短板”。有效的合规管理有助于企业应对不确定性、风险和机会,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形势下,加强企业合规化建设越来越重要。因为合规管理不到位而影响企业发展,甚至摧毁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媒体上看到很多这样的例子。《若干措施》首次提出推动中小企业合规化建设,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合规管理的能力,就是要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也就是说要强调“严”应该从“小”开始做起。 三是要增强服务这一“贴心宝”。通过健全服务体系、建强服务队伍、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服务支撑能力。今年6-7月,我部会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共开展服务活动1.8万场,服务企业900余万家次,集中解决了一批实实在在的问题,涌现出了一批典型的服务模式和做法。《若干措施》的一大亮点就是将这一实践证明好的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明确将每年6月设定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谢谢。 陈文俊:最后一个问题。 新华社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我们也注意到,工信部围绕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问,现在培育情况是怎样的?明年还有哪些计划?谢谢。 徐晓兰:谢谢你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强调要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指什么呢?“专精特新”是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型特征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专注铸专长、以配套强产业,以创新赢市场,是中小企业群体中的优秀代表。我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大创新支持力度,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取得积极成效。 刚才志峰局长也提到我部在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方面是“四个梯度”。第一个梯度是量大面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第二个梯度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第三个梯度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四个梯度是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目前,已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762家,带动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万多家,入库企业11.7万家。以“小巨人”企业为例,这些近5000家企业有以下特征。 一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具有“5678”的特征。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来看,超五成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超六成属于工业基础领域,超七成深耕行业10年以上,超八成居本省细分市场首位,涌现出一批“补短板”“填空白”的企业,已成为制造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呈现齐头并发之势。“小巨人”企业今年首次实现了全国覆盖。其中,东部地区企业数量超过半数,达到2626家,占比为55.15%;中部地区1084家,占比22.76%,西部地区771家,占比为16.19%,东北地区281家,占比为5.9%,与全国制造业企业区域分布规律基本保持一致。 三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受资本市场青睐。已上市“小巨人”企业300余家,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增速和净利润平均增速超过25%,是全部上市公司均值的两倍左右,可以看到“小巨人”企业发展的质量。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81家首批上市企业中,有16家为“小巨人”企业,前面我们也谈到50%以上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强劲。“小巨人”企业的研发人员占比基本达到25%,平均研发强度超过了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规上工业企业研发强度为1.41%。据全国工商联数据,全国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2020年研发投入强度为2.57%。从这几个数字可想而知,“小巨人”企业的研发强度是非常高的。“小巨人”企业平均专利数超过50项,共设立国家级研发中心312家,院士工作站500余个,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究院近5000个,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排头兵”“领头雁”。今年11月,14家“小巨人”企业参与申报的13个项目获得了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可以说“小巨人”企业支撑了创新的大格局。 五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韧性足。今年以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呈现逆势增长势头。据我部对1000余家“小巨人”企业跟踪显示,2021年1-9月,“小巨人”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同比分别增长31.6%、67.9%,比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增速、利润总额增速分别高8.8个和35.4个百分点,“小巨人”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为14.2%,比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高8.2个百分点。 明年,我们将把落实《实事清单》作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强化服务和支持,引导推动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经常说,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铺天盖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刚才志峰局长也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两个文件,从多个维度作了全面阐释。中小企业需要社会各界、政府各个部门形成合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谢谢。 陈文俊:谢谢徐晓兰副部长和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 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统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异常行为的,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第二十九条 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征信机构正式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征信机构提供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 (二)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 (三)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 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三)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四)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五)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六)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第五章 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涉及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者处理10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具备三级或者三级以上安全保护能力; (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征信业务、系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等,防范征信系统受到非法入侵和破坏。 第三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在人员录用、离岗、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和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公司内部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征信机构应当留存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在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自身个人征信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报告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征信系统安全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 (四)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对其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擅自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党中央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20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15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今年再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7日表示,新增的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在今年年内发放,并采取“先贷后借”模式,保障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直达性。 潘功胜在当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今年以来,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明显,小微企业融资继续呈现“量增、面扩、价降”的态势,企业融资便利性得到较大幅度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我国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7.8万亿元,同比增长29.3%;7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4.93%,较去年末下降0.15个百分点。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增长,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但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中小微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应收账款增加、疫情灾情影响等问题。 对此,潘功胜表示,在结构性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政策支持。比如,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的定向支持作用,进一步使用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用好新增的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 据介绍,从去年6月以来,我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累计发放6.1万亿元,央行还将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潘功胜表示,将继续用好再贷款资金,引导银行更多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介绍,今年以来,人民银行持续优化存款利率监管,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上加点确定,显著改善了存款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了贷款实际利率稳中有降。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不仅明确了企业、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边界,而且赋予个人更加充分的权利保障,同时制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 8月17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划出红线。对此,众多业内专家均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能够进一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决策”不能任性而动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日前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据介绍,公众熟知的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均属于自动化决策行为。自动化决策能够通过程序自动分析使用者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信用状况等,再进行决策活动。一旦自动化决策被违规使用,就可能会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产生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出了专门规范。 此次草案明确,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等。自动化决策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在上述规则下,法律草案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将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个人有权拒绝自动化决策 法律草案不仅明确了企业、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边界,而且赋予个人更加充分的权利保障。草案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时,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针对敏感个人信息,草案也作出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这类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平台规则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建议,软件、硬件设计、网络平台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要求。“为了体现设计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制度建设,软件和硬件必须从设计开始就注重保护个人信息。” 草案还增加规定,大型互联网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相关规则。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表示,此次立法关注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平台治理体系的制度型建设,切中数字生态治理要点,从内外两个方面要求提升平台保护水平,一方面为平台合规风控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另一方面为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依据,这种内外多方主体共治的思路格局在全世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浪潮中独树一帜。 据了解,部分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部门、专家提出,为方便个人获取并转移其个人信息,建议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个人请求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同时,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机制,并在案件查处方面加强协同配合,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职务。 此外,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怎么赔?按照草案建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人民检察院、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介绍,草案三审稿还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同时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全文如下。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改革创新,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责任督察和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营商环境大幅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查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更加完善;各级公务员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补齐短板、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和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2022年上半年编制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配套机制和办法。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实现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并进,增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各方面制度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丰富立法形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修改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推进政府规章层级监督,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强化计划安排衔接、信息资源共享、联合调研论证、同步制定修改。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切实避免因决策失误产生矛盾纠纷、引发社会风险、造成重大损失。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眼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省(自治区)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市、区、旗)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外由省级政府统筹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相关规范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地方政府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着力实现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国家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完善特大城市风险治理机制,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着力实现人民群众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尊严获得应有尊重,推动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二十一)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研究推进行政裁决法律制度建设。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五)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进一步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机构、程序和责任,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建成本地区各级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 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一)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加强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十二)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地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四)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管理办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五)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法学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力度,传播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时代强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央依法治国办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纲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透过上半年经济运行成绩单,更能感受到蕴藏在数字背后的澎湃力量。上半年经济展现出十足韧性,取得的成绩弥足珍贵,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上半年成绩怎么看?下半年工作如何干?本报今起推出“年中经济形势面面观”系列报道。 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科技自立自强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力度加大,民生得到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社会大局保持稳定。 在全球疫情和国际环境复杂严峻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因何而稳?稳在何处?向好态势能否持续?经济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经济恢复基础继续巩固 “判断经济形势,不仅要看同比,还要看环比、看两年平均增速,看补短板和内生动力增长情况,以及一些先行参数。”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刘元春表示。 数据显示,上半年两年平均增速为5.3%,比一季度加快0.3个百分点;二季度两年平均增长5.5%,比一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从环比看,二季度GDP环比增长1.3%,较一季度加快0.9个百分点。 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体现在三次产业稳中有升。 农业生产稳中向好,夏粮产量再创新高,实现面积、单产、总产“三增加”。工业生产较快增长,规上工业增加值两年平均增速仍略高于疫前水平,产能利用率处于近年来较高水平;制造业占比得到提升,上半年制造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7.9%,比上年同期提高1.3个百分点。上半年服务业增加值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3%,比一季度提高2.1个百分点。 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体现在质量效益持续改善。 企业利润大幅增加。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66.9%,比2019年同期增长45.5%,两年平均增长20.6%。 财政收入较快增长。上半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7116亿元,同比增长21.8%,比2019年同期增长8.6%。 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实际增长12%,两年平均增长5.2%,比一季度提高0.7个百分点。 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还体现在就业物价总体稳定。 改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半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698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63.5%。各地区各部门多措并举保供稳价,保证了重要民生商品和工业品有效供给,促进了市场价格总体趋稳。 内生增长动力稳步增强 “今年上半年,内需持续稳步恢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0.9%,比一季度上升4.9个百分点,为经济稳中向好提供了充足动力。”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胡祖铨表示。 看消费,“压舱石”分量更稳更足。上半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1.7%,高于资本形成总额42.5个百分点,升级类商品消费较快增长。 看投资,增后劲、补短板、促活力“三箭齐发”。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6%,两年平均增长4.4%,比一季度加快1.5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投资、社会领域投资两年平均分别增长14.6%和10.7%,分别快于全部投资10.2个和6.3个百分点。“强动能的高技术投资、补短板的社会领域投资,还有反映市场活力的民间投资都在加快。”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刘爱华表示。 胡祖铨认为,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支持国内需求进一步恢复的有利因素在不断增多。消费需求方面,一是有基础。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民生保障更加有力,居民收入有望稳步修复,为消费复苏提供了收入保障。二是有动力。新型消费快速扩容,线上线下加速融合,消费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显著扩大,消费交易更加高效。三是有潜力。我国蕴含着大体量、多层次、多样化的消费升级潜力。四是有政策。一系列促消费政策将进一步落地生效。 投资方面,一是企业发展有信心。国家紧扣市场主体急需,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财政资金直达机制、货币政策直达工具和普惠金融等政策,有力增强了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二是投资资金有保障。企业利润大幅改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加大。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同比增长16.8%,增速超过了投资增速。三是重大项目有储备。“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正在陆续部署推进,各地投资项目储备也比较充裕。 看外贸,进出口量增质升。上半年,我国18.07万亿元的进出口规模创下历史同期最好水平,与2019年同期相比增长22.8%,月度进出口已连续13个月实现同比正增长。 看活力,市场主体活跃度提升。判断中国经济表现,不仅要看宏观总体数据,还要看微观主体感受。今年以来,减税降费等政策为市场主体纾困效果持续显现,“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企业信心稳定向好。上半年,我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累计达624.3万户,较2020年增长27.3%,较2019年增长22.8%。 看潜力,创新动能不断增强。今年上半年,产业升级态势明显,新动能成长壮大。新能源汽车、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同比分别增长205%、69.8%、48.1%,两年平均增速均超过30%;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两年平均增长16.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了23.7%。 有信心实现全年目标任务 我国经济为何能稳定恢复、稳中向好?专家认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保持对经济恢复必要支持,宏观政策效应不断释放,推动我国经济恢复取得明显成效。 在刘元春看来,我国疫情防控有力,为经济持续复苏创造了条件。去年以“六稳”“六保”为主体的一揽子宏观政策出台及时,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在疫情期间显示强大威力,不仅为全世界抗疫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也推动我国外需实现了很好的增长。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宏观政策的有力实施对经济稳定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连续、稳定和可持续,科学管理市场预期,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我国经济仍具备中长期稳定发展的持续动能。 上半年我国经济稳定恢复、稳中向好的成绩来之不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表示,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跨周期调节,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宏观调控,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党委近日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时,再度强调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整治,我国金融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趋于收敛,风险总体可控。 不久前发布的经济半年报显示,我国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发生改变。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总体运行稳健,宏观政策工具充足,监管体制比较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经验丰富,金融系统有能力、有信心、有条件战胜各类挑战。 同时,防范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决不能低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所面临的困难和风险挑战,必须居安思危,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下一步,仍然需要在巩固攻坚战取得的重要成果基础上,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稳妥推进各项风险化解任务。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尤其是对民营、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使其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以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要“精准拆弹”,精准处置重点领域风险。对于重点机构风险要继续有序处置。同时,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稳健性。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此外,还应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如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配套细则,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及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等。 总之,要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未雨绸缪,精准研判,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确保金融风险总体可控、持续收敛。
全球财富管理论坛2021北京峰会近日在北京举行,在“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据悉,下一步,金融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补贴、贴息、减免税等财税政策也在酝酿中。此外,证监会拟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 在政策制度设定方面,央行副行长范一飞透露,央行将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发展道路上持续探索,既重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也要注意培育自下而上的市场主体、自觉意识,按照三方功能、五大支柱框架,推动形成ESG投资理念与绿色金融标准双轮驱动发展格局,助力绿色低碳高水平发展。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预计,中国实现“碳中和”目标或需要投入136万亿元,在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复苏政策和行动推动下,世界将迎来一场绿色低碳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这里蕴藏着很大的投资和市场机遇。” 面对广阔市场前景,一行两会明确,将出台更多金融支持政策,引导更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 “央行将继续探索包括补贴、贴息、减免税等财税政策,以及提升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吸引力监管等。”范一飞表示,要强化和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提升市场机构配置绿色资产积极性,积极促进市场建设,推动ESG投资与固定收益产品相结合。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具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要健全绿色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制定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标准,为绿色金融支持经济复苏提供指导,将绿色转型进展纳入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评价,营造绿色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银行机构拓展信贷抵质押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丰富绿色保险产品,探索差别化的保险费率机制,提升对绿色经济活动的风险保障能力。 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主任王建平透露,相关期货交易所也在积极研究碳期货的研发工作,拟在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碳排放权相关的期货品种。相关规则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将为私募基金支持绿色发展和ESG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在加大绿色金融发展的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强调,金融机构不可对传统高碳行业踩踏式抽贷。“要在确保自身业务可持续性前提下,积极支持相关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基础上,对传统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避免谈‘碳’色变。”梁涛指出。
中央重拳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昨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是首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发布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堪称国家级“围剿行动”,体现了更高层面对资本市场违法活动“零容忍”的重视,以及对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呵护、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将提高执法司法体制的协调性,显著增强监管部门的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逐渐形成,市场生态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短板,如造假成本过低,立法周期较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个别地方在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存在保护主义倾向等,导致个别市场主体为了一己私利铤而走险,干出违法勾当。在此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不但没有履行看门人职责,还沦为放风者和帮凶。要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从中央层面出台顶层设计,与行政、司法、地方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从严从重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确保监管层“零容忍”重拳出击的效果。 此次出台的文件,围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了系统性、有针对性的安排,对于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平稳发展的信心,强化震慑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着力打造“升级版”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到2025年,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另一方面,针对资本市场执法司法面临的薄弱环节,在治标的同时解决治本问题,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小组,加强证监会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防范和约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加快办案、审判基地建设,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另外,针对跨境证券违法活动有所增多的新形势,文件还强化了跨境监管的力度,明确了跨境数据流动的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一系列动作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正受到空前重视。这也意味着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将会是一项长期、持续性工作,监管部门将会硬起手腕,穷尽一切监管手段,使违法者依法该担的责、该受的罚一样都不少。 可以预期,“零容忍”将更加彻底地体现在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上。对违法行为露头就查, 让做坏事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将成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常态。资本市场的监管红线会成为真正的“带电高压线”,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面貌必将焕然一新。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下称“全国碳市场”)上线事宜备受关注,随着上线时间的逼近,有关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方式、时段等细节内容逐一明确。 6月22日,上海环境(12.200, 0.20, 1.67%)能源交易所(下称“上海环交所”)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发布公告,内容涉及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交易时段、交易账户以及其他事项。公告显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交所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下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对此,一位熟悉碳市场的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这份公告首次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方式、时段等细节,主要是为了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之后会公布碳交易市场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指引”。 首次明确交易方式 上海环交所此次发布的公告,首次明确了全国碳市场的交易方式以及交易时间等细节。 交易方式上,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其中,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交易时段与A股市场一致。前述公告显示,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采取单向竞价方式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公告同时明确,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保证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根据部署,全国碳市场预计6月底启动上线交易。6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主持召开部党组会议,会议指出,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的重要抓手。要深刻认识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的重要意义,做好上线交易启动仪式准备工作,积极谋划交易启动后各项具体工作,不断扩大全国碳市场的行业覆盖范围,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碳市场围绕法律制度、技术规范和业务规则建立起来一套非常完善、体系化的制度。 在法律法规层面,《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于3月征求意见。今年3月18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陆新明曾透露,将推动《条例》立法审查进度,争取今年出台。在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中,包括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在部门规章层面,生态环境部年初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比较正式、全面地涵盖了全国碳市场各个方面的关键要素、全流程的管理体系。在规范性文件和基础指南方面,围绕数据报告、配额分配方案,市场建设和运行包括登记、交易和结算等业务规则,构成了整个全国碳市场的制度体系。 目前,全国碳市场覆盖范围明确了八个高耗能行业于“十四五”期间逐步纳入,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民航。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初期,将电力行业(纯发电和热电联产、燃气发电机组)2200多家企业作为突破口,纳入第一次交易主体,后面按照各行业的成熟情况稳步推进,成熟一个、纳入一个。而发电行业覆盖的碳排放量将近40亿吨,将会成为全球覆盖规模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欧洲方式的不同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包含“碳交易”、“碳税”、“碳边境税”互补的“三支柱”体系。与我国碳排放交易的主要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略有差异。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于2005年开启,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根据欧盟委员会官网的介绍,欧盟排放交易计划采取了“限额与交易”原则(Cap-and-Trade)。即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上限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可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且该上限会逐年降低,最终实现减排目的。 换言之,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即欧盟碳配额(EUA),那么就可以将剩余的EUA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EUA,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类似的是,我国的碳交易的环节也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类市场。一级市场主要为“配额的创造”,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和委托机构管理,创造和分配碳排放权配额。二级市场的参与者则主要为企业和金融机构。 但两地在交易场所上有所差别。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在欧盟的现货市场中,减排企业将在碳交易所根据现货价格进行场内交易,或在场外直接与交易对手进行买卖,不通过交易所或做市商等中介。不过,场外交易的价格通常由交易双方谈判决定,由于不在交易所中进行,较场内交易有较大的违约风险。 从交易方式来看,在欧盟,拍卖(Auction)是分配排放配额的默认方法。28个国家(25个欧盟成员国和3个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在共同拍卖平台上拍卖其配额。但在发电部门之外,一些配额仍遵循“免费分配”的原则。 此外,上海环交所公布的交易规则存在类似涨跌停板的价格波动限制。而欧盟碳价(EU ETS)交易则没有价格限制,近年欧盟碳价攀升迅速,价格已经是疫情前的两倍还多。 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析,从覆盖行业来看,欧盟碳交易系统的行业覆盖范围由最初的电力行业及能源密集型行业,逐步向交通部门和钢铁水泥等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扩展。目前,初步纳入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电力行业。中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核心专家组成员张建宇此前向第一财经透露,该范围将逐步扩大,最终覆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行业。 世界经济论坛执行董事沃雷(Dominic Waughray)近日接受第一财经专访时表示,未来国际社会应该向统一的碳市场靠近。“这将意味着,如果你是一个跨国公司,你可以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遇见相同的机制,这不仅将为碳技术创造更大的竞争力,而且还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所谓的‘碳泄漏’。如果没有统一市场,这家公司就可以搬迁到没有碳定价的市场去生产商品,这是一种风险。”他称。
各位代表: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容应对世所罕见的风险挑战,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可以载入史册的答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必将激励我们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上!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为推动重大工作部署、应对重大风险挑战、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有效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10个月,常委会认真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制定法律9件,修改法律13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8件,正在审议的法律案23件;听取审议35个报告,检查1个决定和6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询问2次,开展专题调研6项,作出决议1项;决定批准或加入条约7件;审议通过39个任免案,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59人次。 常委会工作最为显著的特点是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加强立法和法律监督,努力使各项工作更好围绕中心和大局、更好服务国家和人民。例如: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及时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接着就这一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随后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及时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成立专班分批推进30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坚决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根据香港形势发展对法律的需求,及时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和有关建议的报告,形成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并提请大会审议;助力脱贫攻坚战,加快推进“三农”立法工作,围绕脱贫攻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调研;持续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3年时间完成污染防治领域最为重要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一年半即跟进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用法治力量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检查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备案审查,今年还将修改反垄断法;为适应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及时制定出口管制法,修改专利法;积极回应社会治理领域热点问题,社区矫正法出台之后,紧接着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工作,落实了党中央对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常委会认真履行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修改国旗法、国徽法,更好维护国家形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让捍卫国旗和国徽的尊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修改选举法,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审议监察官法草案。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制定30多年来,进行首次修改,提交大会审议的修正草案,全面贯彻坚持党的领导政治原则,充分吸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围绕人大组织制度、工作机制、运行模式,对大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和工作程序进行完善,充分反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经过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一定能把这两部法律修改好,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确保人大工作高效运行的程序法,成为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保障法。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法治秩序。2019年发生“修例风波”,香港法治和社会秩序遭遇严重冲击,“一国两制”受到严重挑战。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后,常委会迅速行动,于去年6月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审议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扭转了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的严峻局面。去年8月、11月,先后通过关于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关于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本次大会将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之后常委会将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打出一套法律的“组合拳”。人大将坚定不移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维护香港宪制秩序、打击“港独”势力、确保爱国者治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规定,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授予钟南山共和国勋章,授予张伯礼、张定宇、陈薇“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表彰他们的崇高品质和卓越功绩。举办6次宪法宣誓仪式,任命和决定任命的23位国家工作人员庄严宣誓,引导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召开第7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良好氛围。 做好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2020年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围绕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372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做好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对属于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378件逐一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收到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的地方性法规58件,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了27件。推动地方人大普遍建立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正式开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为立法活动、备案审查提供基础支撑。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期盼,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适应国际形势深刻复杂变化、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呈现覆盖广、数量多、节奏快、要求高的新特点。 加强公共卫生立法修法。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针对抗疫实践中暴露的法治短板,着眼于构建更加协调、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修订动物防疫法等6项任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等11项任务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和实施,推动依法做好公布疫情信息、调配应急物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用法治的力量守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快国家安全立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护国家安全比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要。常委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重点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制定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修改档案法,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这些法律,涵盖了经济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海外利益保护等领域,既是国家应对风险挑战的重要法律,也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修改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制定海警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审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兵役法修订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为国家领土安全、军事安全、国民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围绕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立法。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印花税法草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作出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这些立法,涉及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农业农村发展、对外开放等领域,就是要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法律保障。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举措。制定一部体现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惯例、反映时代要求的自由贸易港法,就是要在法治轨道上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抓紧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行政处罚法,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法律援助法草案、家庭教育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推动形成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良好社会局面提供了法律支撑。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次修改,补充修改47个条文,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金融秩序、营商环境、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对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学就业、抢控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年龄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绿色消费理念。聚焦特定领域、特殊问题,积极开展“小切口”立法,拓展了立法工作方法和路径,标志着立法工作进一步向专业化、具体化方向发展。 继续完善生态环保法律。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动生态环保法律制度集成创新,本届以来制定和修改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2部相关法律,作出1项决议,正在审议湿地保护法草案,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去年12月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这部法律用一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又用一年时间进行了3次审议,常委会还及时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用法治力量推动实现长江母亲河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促进和保障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做好民法典实施相关工作。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常委会认真做好民法典实施准备工作,推动相关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带头做好宣传、推进、保障实施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人民心里。 三、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始终把握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宪法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行使。 强化计划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扣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突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跟踪监督经济运行情况,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大会批准的计划全面贯彻执行。贯彻积极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9年中央决算。听取审议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开展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推动有关问题切实整改。认真开展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减税降费专题调研,为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好各地疫情防控资金需要提供法律支撑。 深入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制定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若干意见,推动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落细落实。开展全口径预算审查、全过程预算监管,强化“事前”监督,聚焦“事中”监督,做实“事后”监督。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监督,建立听取政府预算绩效评价情况及相关部门重要政策和重点资金绩效情况通报机制,推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和安排预算的挂钩机制。坚持“线上”监测与“线下”调研分析相结合,推进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二期建设,为全国人大代表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提供便利。 认真履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职责。作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更好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听取审议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监督调研,推动国务院深化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优化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开展健全国有资产治理体系专题调研,推进国资联网监督工作,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全覆盖的目标。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紧盯经济运行重点难点问题,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脱贫攻坚、财政农业农村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报告。首次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展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标志着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工作迈出新步伐。 加强执法司法工作监督。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水平。适应民事案件新特点、刑事犯罪新变化,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情况的报告、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推动提高民事审判质效和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要求和期盼,常委会检查了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慈善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一决定一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宣传普及法律,紧扣法律规定推动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连续3年先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实地检查22个省份的78个地市,召开74场座谈会,暗访170个单位和项目,梳理20类82个问题,点名曝光143个单位存在的问题。持续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的执法检查,运用法治方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动了生态文明理念、生态环保法律深入人心,凝聚起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美丽中国的法治力量。 扎实做好专题调研。把专题调研作为常委会开展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开展232次调研,形成了307个调研报告。其中,常委会组织开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生态环保决议落实情况、珍惜粮食反对浪费情况、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法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与改革等6项专题调研。“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专题调研历时4个多月,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精心组织,深入了解民族、国家安全、财政经济、教科文卫、侨务、环保、“三农”、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形成22份专题调研报告。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使调研报告有效服务人大监督和立法修法工作,也为中央和国家机关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参考。 四、坚持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服务代表依法履职 牢固树立服务代表的理念,围绕密切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工作“35条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认真办好代表议案和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506件代表议案全部审议完毕,其中118件议案涉及的22个立法项目已审议通过或正在审议,168件议案涉及的58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计划。代表提出的9180件建议,交由194家承办单位办理并全部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占71.28%。将181件代表建议涉及的9个方面问题确定为重点督办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有力推动了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交的400多件建议,交由98家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做到即收即办、逐件反馈。完善代表议案建议交办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意见最集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推动议案建议转化为促发展、惠民生、暖民心的政策举措。 密切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439位代表,通过座谈、走访、电话、邮件、微信、参加调研等方式,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推动代表深度参与常委会工作,邀请175人次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召开2次列席代表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探索建立对口联系代表机制,500多人次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调研、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工作。落实重要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机制,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采纳214位代表提出的完善青少年控烟长效机制等建议。增设6个立法联系点,新设5个基层预算审查监督联系点,搭建听取代表、群众意见的“直通车”。 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联系群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这是近年代表工作的一个亮点。代表通过走访、座谈、回原选举单位述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直接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常委会统一安排,约1800人次代表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一批重要调研成果。全国人大代表就近参加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活动,积极推动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有效发挥代表在反映群众诉求、解决民生难题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创建全国人大网络学院,为代表和各级人大提供了学习培训的新途径。开设人大历史、代表履职知识、代表风采等具有人大特色的专栏,增强培训课程针对性和实效性,截至目前课程总点播量达到83万次。举办3期网络视频学习班和2期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代表学习班,1.1万人次代表和地方人大负责同志参加学习。基层代表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思想政治水平、法律政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进一步提高,联系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在联系群众、接触实际中积极发现并反映带有普遍性、共性、典型性的问题,推动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予以解决。 改进人大信访工作。制定全国人大代表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程,交办转办代表来信141件次。开通网上信访平台,一年多来处理网上信访2.4万件次。拓展民主立法的渠道,认真研究分析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中予以回应。 五、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发挥人大外事工作的职能作用 疫情改变了外事活动形式,但没有阻隔人大的对外交往。以落实国家元首共识为主要任务,创新外事活动形式,举行各层级双边视频活动46场,出席视频会议26场,进行通话交流15次,开展线下外事活动27场,外交信函往来近600件。 加强双边友好交往。人大外事工作的一个优势是覆盖面广、方式灵活,与有关国家建立了130个友好小组,与22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建立了定期交流机制,与近190个国家和地区议会保持交往与联系。举行中俄议会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法议会合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开展定期机制交流;与日本、韩国、老挝、柬埔寨、印尼、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德国、肯尼亚等国议会领导人视频会晤,深化立法经验交流互鉴,为国家间务实合作提供法律保障,从立法机构角度助力国家关系深入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后,全国人大以双边友好小组组长名义给93个国家议会和欧洲议会发了106封信函,介绍有关情况、阐释中方立场,获得广泛理解和支持。 推动多边交流合作。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沿线国家议会的政策沟通和立法交流。出席第五次世界议长大会、第六届金砖国家议会论坛等视频会议,参加各国议会联盟、议会世贸大会指导委员会、亚洲议会大会、东盟各国议会间大会等多边活动,推动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以人民为中心”、“团结合作、共同抗疫”等主张写入多边会议文件,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对外宣介中国道路和中国制度。积极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介绍中国发展成就和对世界的贡献。主动宣介习近平法治思想,介绍人大制度和立法工作。主动宣介中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抗疫理念,分享中国抗疫经验做法。加强人大英文网站建设,办好中国人大杂志英文版,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功效。 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发挥常委会发言人、外事委发言人、法工委发言人机制作用,在涉藏、涉疆、涉港、涉台和抗疫问题上阐明中方立场。人大是人民的人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只要党、国家和人民需要,人大就将毫不犹豫站到一线进行法律的、政治的、外交的斗争,伸出肩膀扛起应尽的政治责任。 六、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常委会自身建设水平 围绕做到政治可靠、尊崇法治、发扬民主、服务人民、运行高效,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的目标,全面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开展7次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举办6次常委会专题讲座,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会议、文件精神。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学习交流会、第26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相关履职知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做好人大工作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完善常委会运行机制。总结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成功经验和做法,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需要,制定全国人大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改进会风的具体措施。合理安排委员长会议、常委会会议,确保每一次会议、每一件议案、每一个事项都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紧凑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日程,适当压缩会期,优化会议流程,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召开了8次会议,平均出席率超过97%,列席人员到会率超过9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保证人大通过的法律、作出的决议更好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修订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推进分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52次会议,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立法、监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工作。牵头起草13件法律草案并依法提请审议。对其他国家机关负责起草的法律草案,提前介入并加强督促和指导。协助常委会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持续跟踪监督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加强人大机关建设。坚持办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周活动,继续开展机关内部巡视,梳理完善137项机关制度,用制度巩固党建成果、提升机关效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新一轮中央巡视和巡视整改为契机,提高参谋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统筹做好人大舆论宣传工作。积极研究、阐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准确报道人大会议和立法、监督工作,认真办好“代表通道”、“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大力宣传代表在抗疫斗争、脱贫攻坚、民族团结中的履职担当,讲好中国故事、中国人大故事、人大代表故事。 各位代表! 常委会工作取得的成绩,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担当尽责、扎实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大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参与、充分信任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常委会工作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立法形式不够丰富,一些领域法律跟不上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监督工作的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督的形式和工作机制有待探索创新和不断完善;服务代表的意识和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需要为代表履职创造更好的条件。常委会将虚心听取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各位代表!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人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和国家事业的快速发展,丰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内涵。人大工作的生动实践,进一步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和生机活力。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更加光明的前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国际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我们在前进道路上面临着许多难关和挑战。我们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有14亿中国人民众志成城、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就一定能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胜利。进入新发展阶段,必须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善于作为,自觉承担起新时代新征程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谋划人大工作,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发挥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职能作用。 一、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认真抓好宪法实施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加快推进宪法相关法立法修法工作,制定监察官法,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切实加强宪法监督工作,认真做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持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好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活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二、切实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急用先行,统筹立改废释纂,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初步安排审议45件法律案,还提出了近20件预备项目。继续实施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等。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反有组织犯罪法、陆地国界法、数据安全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期货法、印花税法,修改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审计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等。完善民生保障、教育文化、社会治理、生态环保、绿色低碳急需的法律制度,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湿地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修改体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加快推进黄河保护立法。抓紧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以法治促进和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适应立法新形势新要求,必须丰富立法形式,坚持既要搞“大块头”,又要搞“小快灵”,适时启动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编纂工作,针对实际需要以“小切口”形式推进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三、切实加强监督工作,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工作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来开展,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推动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为顺利完成改革发展稳定各项目标任务发挥职能作用。 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预安排了29个监督项目。切实承担好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两项职责,听取审议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决算、审计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等7个工作报告,修改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专项工作监督,听取审议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长江流域生态环保、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财政交通运输资金分配和使用、教师队伍建设、文物保护、“七五”普法决议实施、知识产权审判、控告申诉检察等10个专项报告,作出“八五”普法决议。坚持做好立法与推进法律实施并重,检查企业破产法、畜牧法、中医药法、消防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证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推动法定职责、法律责任得到严格落实。结合听取审议关于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开展2次专题询问。围绕财政补贴管理与改革、发挥海外侨胞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作用、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等,开展6项专题调研。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性。 四、切实加强代表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深入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机制,拓展联系深度、增强联系实效。强化代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监督、对外交往工作的参与,紧紧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工作。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水平。支持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形式,鼓励代表就近参加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基层联系点的活动。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继续建好代表履职信息化平台。加强全国人大网络学院建设,完善代表系统培训机制。支持原选举单位依法监督代表履职,推动代表履职档案规范化建设。实施新修改的选举法,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五、切实加强人大外事工作,深化和拓展各层级各领域交流合作。围绕国家外交总体布局,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对外交往。认真组织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外事活动,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对外交往,深化机制交流和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工作机构交流,积极参与议会多边机制活动。围绕国家核心利益和重大问题主动发声,宣介中国道路、制度和政策、理念、主张。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履职的思想政治组织基础。发挥常委会党组集体学习的带动作用,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深入研究常委会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执行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关制度规定。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切实做好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工作,支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全面参与立法、监督、代表、外事等工作。更好发挥常委会工作机构作用,提高全国人大机关参谋服务保障水平。全面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改进作风。健全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强新闻舆论工作,全面深入宣传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加强与地方人大的工作交流,密切工作协同,提升工作合力。 各位代表!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好,把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完成好,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不懈奋斗!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