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授信条件:
(一)企业主(自然人借款人)
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非港澳台或外籍人士;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累计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60天(不含)以上的信用记录;近3年内不存在逾期或欠息90天(不含)以上的信用记录;
3.截至贷款申报日近半年内,企业主人民银行征信被其他金融机构以贷款审批名义查询次数不超过6次;
4.未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及核销客户名单;
5.不存在建设银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制度规定的禁止准入情形或停止业务关系的情形。
(二)小微企业(公司借款人)
1.原则上成立1年(含)以上;成立不满1年的但满3个月(含)的,应有1次或以上实缴税记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银行行业政策;
3.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不存在次级、可疑、损失等三类不良征信记录;不存在未结清欠息、逾期、垫款、关注类记录;存在已结清关注类征信记录的,需小企业中心准入;
4.经工商登记查询,公司股权未被冻结;贷款发放时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不存在被环保机关处罚情形,不存在法院公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记录;存在被海关、税务处罚或被执行人(法院)情形的,需小企业中心准入;
6.未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及核销客户名单;未列入建设银行反洗钱反欺诈客户名单;不存在建设银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制度规定的禁止准入情形或停止业务关系的情形;
7.公司工商执照营业范围不含房地产开发相关范围。
(三)抵押人
1.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非港澳台或外籍人士;
(2)满足上述自然人借款人的人民银行征信条件;未列入建设银行不良信用及核销客户名单。
2.抵押人为法人机构的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准入条件与公司借款人授信条件一致;
(2)不得为房地产、建筑相关公司。
二、担保方式:
借款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提供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房产押品作抵押。
其中,以存量按揭贷款房产二次顺位抵押的,仅接受已在建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1年(含)以上的房产抵押。
三、押品范围:
抵押物须产权明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主要包括住宅、别墅、公寓(含住宅式公寓和商务公寓)、写字楼、商铺,以及上述物业配套(如有)使用的固定停车位(车库)。注:抚顺地区目前仅接受住宅。
依据区域情况对押品范围进行差别化管理,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产;
(二)没有产权争议和流通上的限制;
(三)楼龄不超过25年;写字楼、商铺剩余使用年限不短于10年。其他例外情况,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建总发〔2014〕187号)要求进行例外核准;
(四)与借款人企业原则上处于同一城市内。例外情况须经总行例外核准;
(五)非产权与使用经营权相分离的商铺、酒店式公寓;
(六)抵押物多套打通住宅或住宅式公寓的,打通套数需不超过当地政策对单个家庭限购房产的数量要求,且需以整体抵押;
(七)不接受以车位(车库)单独抵押。